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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8〕10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且债券上市时无法达到下列条件的,仅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
  (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
  (二)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三)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存续期交易方式的动态调整由本所另行规定。
  二、《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4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夯实制度基础 提升监管效能——上交所修订债券上市挂牌业务规则

2018-12-07
  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发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统称上市挂牌规则)。
  2015年以来,公司债券市场平稳发展,市场结构不断优化。随着市场规模逐步扩大,进一步夯实基础性制度安排、完善上市挂牌规则的必要性日渐凸显。为此,上交所于去年下半年着手启动上市挂牌规则的修订工作,并于今年5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此次修订,共收到来自有关单位及投资者的具体反馈意见近50条。上交所对所有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反复讨论、数易其稿,合理可行的意见均予以吸收采纳。此次修订除了规则体例及结构的调整外,重点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加强一线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落实《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交易所履职提出的最新要求,将自律监管对象拓宽至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并增设了现场检查等监管方式及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促进各市场参与人归位尽责,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规范债券预审核规程,强化申报即纳入监管。通过设置专门章节强调了上市预审核、挂牌条件确认环节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债券预审核的权限、申请文件要求、自律监管权限及期后事项报告等事项,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的预审核要求。
  三是健全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安排,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适应债券信用风险防控的新挑战、新形势,重点完善了存续期制度安排,包括进一步丰富和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夯实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明确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资质要求;细化受托管理人的尽职调查、风险管理、补位披露、风险提示等职责,优化持有人会议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及持有人权益保护。
  四是规范债券停复牌行为,保障债券市场平稳运行。近年来,部分债券因异常波动或按规定被实施停牌等,导致流动性丧失等问题,受到市场关注。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停复牌的适用情形,确保债券交易的连续性,并细化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风险排查等要求。
  五是做好衔接协调,健全交易所债券自律规则体系。吸纳了近年来新发布的相关规则要求,明确可交换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债券交易转让机制安排。
  债券上市挂牌规则是上交所债券市场的基本业务规则,此次修订发布将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上交所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体系,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上市挂牌、信息披露、交易转让及信用风险管理等市场行为,将为建设高质量交易所债券市场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上交所将继续一如既往地扎实开展债券市场自律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组织市场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交易所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