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关于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优化融资功能,落实差异化监管安排,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我会拟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进行修订,同时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gzgsb@csrc.gov.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邮编100033。
4.传真:010-8806013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8日
附件1:关于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pdf
附件2:《关于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起草说明.pdf
附件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pdf
附件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pdf
证监会就《关于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9-11-08 来源:证监会
为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优化融资功能,落实差异化监管安排,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拟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进行修订,同时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众公司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是本次新三板改革的基础文件,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将围绕两个部门规章,制定出台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规则体系,保障各项改革措施扎实落地。
此次《公众公司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允许挂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二是优化定向发行制度,放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推出自办发行方式。三是优化公开转让和发行的审核机制,公司公开转让和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出具自律监管意见,证监会以此为基础进行核准。四是创新监管方式,确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原则,明确公司治理违规的法律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和挂牌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二是结合分层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进行差异化安排,与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者信息需求相匹配。三是证监会行政监管与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相衔接,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高效监管机制。
欢迎社会各界对上述规章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公众公司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将与全国股转公司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确保新三板改革平稳落地,促进新三板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