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5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条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3.1.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二、在第8.2.1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三、在第11.9.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上交所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04-30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自律监管的基本规则,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交所根据证监会近期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要求,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上市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简要情况如下。
一、修改背景
《股票上市规则》作为上交所基本规则之一,是做好上市公司一线监管工作的重要制度基础,需要适应监管政策和实践的变化调整,不断优化完善。本次修改主要是配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上位规则的修订,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主体尽职履责,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通过纳入相关规则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董事聘任解聘、股东大会召开、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等相关要求,以保障上市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吸收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并借鉴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主要对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在第3.1.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二是在第8.2.1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同时,明确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和变更要求。
三是在第11.9.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