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证上〔2019〕2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现予以发布。
为确保《回购细则》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安排:
一、《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后续实施应适用《回购细则》关于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二、《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各种用途具体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三、《回购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0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月11日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时间:2019-01-11
1月11日,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业务相关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公告格式》)。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本次《回购细则》发布的主要背景?
答:完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制度安排,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为完善回购股份制度、丰富股份回购情形、简化实施回购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证监会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支持回购的具体举措,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
本次股份回购制度修订,赋予上市公司更多自主权,使公司在维护公司价值、保障股东权益、推行长效激励机制等方面有了更便捷、更市场化的选择,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深市共有40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回购方案,实际回购金额超过400亿元;其中,《公司法》修改后,已有百余家公司发布回购方案,拟回购规模约200亿元。
问:《回购细则》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股份回购制度的最新要求,深交所系统梳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上位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实践,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和建议,经充分论证分析,对2008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进行全面修订,制定《回购细则》。
本次修订一方面对回购新规的内容逐项予以落地,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已回购股份的处理等事项;另一方面明确市场各方主体的应尽义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购要求;二是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提议程序;三是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设置“爬行”回购条款;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五是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减持的要求和限制;六是强化回购股份日常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
问:请介绍一下《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的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如何?
答:11月23日,深交所发布《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市场各方意见,同时密切关注媒体评论观点。期间,收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小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咨询共计五十余条。总体上,市场认为回购制度改革意义重大,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也有个别市场主体担忧融资回购可能加大公司财务风险、允许减持回购股份可能导致公司炒作自身股价等问题。
经充分分析论证,深交所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对《回购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关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不得减持的建议。《通知》明确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的股份,可以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减持。《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回购股份的减持要求和限制,对限售期、减持程序、减持预披露、减持进展披露、减持数量等作出严格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减持约束和限制,在充分考虑市场意见后,《回购细则》将限售期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并增加“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限制条款。
二是关于不得通过债务融资实施回购股份的建议。《回购细则》已要求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明确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强调“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考虑资金状况,合理实施股份回购,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关于明确回购方案提议人的建议。有意见认为,回购方案提议人的界定不清晰,可能导致个别股东炒作上市公司股价、增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本。《回购细则》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将提议人明确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防范“忽悠式”提议误导投资者。
四是关于回购B股不宜适用“爬行”回购条款的建议。有意见认为,“爬行”回购条款限制过于严格,
B股可不适用“爬行”回购条款。为引导上市公司合理控制回购节奏和数量,避免影响二级市场正常秩序,《回购细则》设置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的“爬行”回购要求,除“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回购股份均应执行“爬行”条款。考虑到B股成交不活跃、交易量较低的客观情况,增加“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条款,提高制度灵活性。
问:《回购细则》增加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该情形下回购的股份可以减持,有投资者担心上市公司可能会操纵股价、调节利润。对此,能否介绍一下《回购细则》相关制度安排?
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上市公司必须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收到回购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且在三个月内实施完成。在回购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以防止利益输送。
同时,《回购细则》对上市公司减持已回购股份作出严格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具体包括:回购方案中需明确披露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回购完成后限售12个月,提前十五个交易日进行减持预披露,敏感期不得减持,每日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等,并对减持交易申报时段、减持价格限制及减持进展披露提出明确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与其他情形下回购股份在实施条件、回购期限、数量要求、后续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该情形与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债券转股等情形组合实施将会增加回购股份实施的复杂性。
根据会计准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转让前,作为库存股管理,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计入库存股成本。公司转让库存股时,实际收到的金额高于库存股成本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实际收到的金额低于库存股成本的,其差额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因此,上市公司回购、持有和出售自身股份,均不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无法通过回购和出售自身股份调节利润。
问:《回购细则》发布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存量回购方案是否需要适用新规?
答:《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后续实施应适用《回购细则》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披露方案中包含“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核实是否符合该情形的前提条件和相关程序要求,并明确后续安排。披露方案中包括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种用途对应的具体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明确各种用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补充披露。
问:请介绍一下本次同步修订《公告格式》的大致内容?
答:《公告格式》在《回购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信息披露要求,对回购提议、回购方案、回购报告书、回购实施进展和结果、已回购股份的处理进展和结果等环节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提议或回购方案中包括“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的,需披露相关指标计算过程,说明是否符合前提条件,以及提议日期、董事会召开日期是否符合要求;回购期限届满或方案已实施完毕的,需在回购结果公告中核实说明回购实施过程是否违反《回购细则》中关于敏感期不得回购、“爬行”回购条款、交易委托时段限制、特定主体不得减持等要求;已回购股份处理完毕的,需要在处理结果公告中核实说明股份减持是否符合敏感期不得减持、减持节奏及数量、交易委托时段限制等要求。
问:市场对如何保证回购过程的公平性,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非常关注。对此,深交所有什么考虑?
答:考虑到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等特定主体所处的地位和信息优势,《回购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董监高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上市公司未依法合规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行为。
深交所将强化对回购交易以及特定主体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监控,加强交易监察和信息披露监管的联动,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异动线索,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发挥回购股份制度积极作用。
问: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过程中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回购细则》《公告格式》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实施回购股份的流程规范及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则,研究完善回购股份相关的公司治理机制,及时完善公司章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回购;审慎制定回购方案,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状况、现金流、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等情况,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回购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深交所将积极稳妥推进规则执行,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做好专项培训、政策咨询、规则指导等工作,帮助上市公司尽快熟悉掌握回购新规;持续梳理、评估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业务规则,优化相关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