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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