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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0〕112号

各证券公司、各网下投资者:

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则,现将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适用规则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一)已在协会完成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创业板网下投资者的注册条件、注册要求等,与科创板网下投资者一致。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应当遵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坚守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底线,充分发挥专业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严肃原则,在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网下投资者在询价过程的任何阶段均不得存在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恶意报价等影响发行秩序的行为。

(三)网下投资者应强化网下询价和申购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操作过程中建立A、B角机制和关键环节复核机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必要培训和行为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在报价、申购、缴款等环节的规范性操作指引,减少操作失误违规。

(四)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中出现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限制名单。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创业板首发股票项目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和询价报价应当逻辑一致。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和询价报价不一致的,应当在申购报价时向主承销商提交两次报价不一致的原因说明及相应依据等材料。网下投资者在发行人及市场未出现重大变化且未能提供合理说明及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出现申购报价和询价报价逻辑不一致的,协会将视情形依规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二)网下投资者应合理确定申购金额,在询价和申购环节为配售对象填报的申购金额均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配售对象超资产规模申购的,协会按照《关于科创板新股网下发行超资产规模申购违规情形处理措施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00号)的规定,依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三、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督促网下投资者合规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共同维护新股发行秩序。

(一)主承销商应在相关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及要求,并做好网下投资者核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对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项目,主承销商应在询价报价环节、申购报价环节均对配售对象是否超资产规模申购进行实质核查,具体核查要求按照《关于严格落实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核查责任的通知》(中证协发﹝2019﹞197号)执行。

(二)对于累计投标询价中申购报价和询价报价逻辑不一致且未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或提交的说明材料未能对两次报价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的网下投资者,主承销商应对其申购报价予以剔除。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在报价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三)主承销商应在相关发行公告中告知网下投资者须遵守的要求和行为规范,并关注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和申购的情况,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违规情形的,应按照《关于加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9﹞179号)的要求,及时向协会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