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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安排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拟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发行上市受理、审核,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主承销商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所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申请文件实行电子化审核,确保审核透明,明确市场预期。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主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及交易方式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机制暂按本所现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三、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相关安排
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四、其他事项
(一)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及上市申请,本所仍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上市预审核工作和上市审核工作。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2014〕93号)同时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本通知实施前本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所将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