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适用于股票在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变更公司名称(2017年10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年2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变更公司名称(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2月28日
深交所修订规范运作指引:“无缝衔接”新证券法 构建“简明高效”规则体系
时间:2020-02-28
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新证券法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全面做好新证券法实施的制度衔接和监管适应,进一步优化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筑牢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制度基础,近日,深交所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将原主板和中小板两件规范运作指引“合二为一”,《指引》同时适用于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修订则保持差异,与创业板改革一并推进。在此基础上,修订工作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在充分考虑上位法规定和现有制度执行效果的基础上,总结新经验,应对新情况,作出四个方面的优化完善。
“无缝衔接”,做好新证券法配套制度建设。对短线交易披露、信息披露渠道、临时报告情形、自愿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权益变动披露等七个方面的规定进行完善,并发布公告格式明确大股东持股每增减1%等具体披露要求,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与新证券法相关要求衔接有序、落实到位。
“减负瘦身”,助力上市公司“轻装上阵”。一方面,“删繁就简”,优化监管要求,在募集资金补流期间的资金使用、中小板公司治理等方面给予市场更多自主空间;另一方面,“化零为整”,吸收整合20余件业务规则和指南备忘录的规定,打造便于查询、利于遵守的友好型“规范集”,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精准监管”,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少数”。加强对对外担保、业绩承诺履行、商誉减值等高风险领域的监管,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失联、被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受到重大处罚等情况的披露及其关联方的独立性要求,提升一线监管效能。
“与时俱进”,对标市场新形势新需求。在房地产和节能环保行业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担保额度”,允许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或合营、联营公司提供担保时进行额度预计;取消董事会、监事会对董监高候选人的资格核查,并强化承诺约束和公众监督,增强规则对市场发展和政策变化的适应性。
前期,深交所本着“开门立规、民主立规”的原则,就《指引》修订向全体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8份。各方整体上对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认可,并提出了一些优化完善建议。经认真研究,本次修订对其中14条合理可行的建议予以采纳。
深交所将继续把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认真做好新法新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加快构建“简明高效”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效率,为落实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任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