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0〕4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债券回售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相关业务,适用本通知。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申报期间,按照债券代码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数量为1张或其整数倍。
三、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根据发行人回售业务实施提示性公告的约定,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到账日前6个交易日之间,通过本所撤销回售申报。存在本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需另行向本所提交撤销回售申请。
证券经营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协助债券持有人做好回售申报撤销的有关工作。
四、回售申报撤销实行余额管理。债券持有人应在已回售登记额度内申请撤销,当日申请撤销的合计数量超过已回售登记余额的,按照已回售申报登记余额进行撤销回售处理。
五、回售申报撤销成功的债券,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起根据本所债券交易转让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转让。
六、发行人拟开展债券回售后转售业务的,应当于转售开始前将已开立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用于开展债券转售业务。
债券转售业务原则上自回售资金到账日次日起20个交易日内完成。经本所认可,发行人公告延期事由的,可适当延长转售期。
七、债券发行人应于回售登记开始日前披露债券回售业务实施提示性公告,明确本次回售申报与撤销回售申报方案、是否拟开展转售业务及相关合规意见等相关事项。
债券回售及撤销回售登记期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回售申报结果公告,说明本次回售的最终结果、是否对已申报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及拟转售数量等相关事项。
债券转售业务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转售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已完成的债券转售数量及未能实施转售的债券注销数量等相关事项。
八、通过本所技术系统实施转售的,投资者可于转售完成的次一交易日起根据本所债券交易转让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转让。
未通过本所技术系统实施转售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已办理的转售数量及流通日期,投资者可自流通日起根据债券交易转让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转让。
债券转售业务完成后未能实施转售的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九、债券转售的受让方应符合该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
十、债券投资者参与债券回售撤销或转售业务,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债券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市场投资风险。
十一、技术系统改造完成前,存在债券回售撤销或转售需求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