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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鼓励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发挥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gzgsb@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邮编100033。

  3.传真:010-8806013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4日。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起草说明.pdf

 

 

证监会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03-20 来源:
  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鼓励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发挥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指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扩大公司自主决策空间,丰富员工持股计划形式,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主办券商督导作用,明确了适应新三板市场实践和挂牌公司特点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规则。

  《监管指引》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对象、激励方式、定价方式、股票来源、条件、必备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安排,对绩效考核指标、分期行权、信息披露以及实施程序等进行规定。其中,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主要为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赠与。第二部分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持股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管理方式分为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两类,委托管理型应备案为金融产品且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类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第三部分附则规定禁止利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类企业也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规定。

  政策适用方面,《监管指引》发布施行时,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对照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如涉及行政许可时应符合《监管指引》相关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尽快修改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