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10-23 来源:
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为了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研究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请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对照适用。
一、备案系统
为了提高备案工作的的便利性和透明度,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开发建设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只需要通过备案信息采集系统报送备案材料,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其他形式的备案材料。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在报送备案材料前,需要在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以公司名义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组织机构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公司备案材料。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相关员工以个人名义注册个人账号,并与本公司组织机构账号绑定的,可以协助填写或修改备案材料,但仍需使用组织机构账号提交备案材料。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不应以分公司名义注册账号或报送备案材料;子公司从事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应当另行注册组织机构账号并向证监会备案。
二、备案类型
《备案规定》规定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第9条)、重大事项备案(第16条)和年度备案(第17条)三种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备案规定》第9条所列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签订服务协议,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尽快开展备案工作。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备案规定》第9条所列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时,只需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事一备”。
(二)重大事项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在发生《备案规定》第16条所列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三、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
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三种备案要求报送的备案材料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一)首次备案
根据《备案规定》第10条和第15条的规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首次备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
1.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表;
2.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执业许可或者备案文件;
3.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及其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5.商业计划书;
6.合规管理制度;
7.产品和服务情况;
8.产品类客户情况和服务类客户情况;
9.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上述各项备案材料的报送方式如下:
1.第1项至第5项、第9项,通过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备案主体信息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被立案调查、侦查、处罚及处分情况说明扫描件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扫描件。
2.第6项,通过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内控合规管理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合规管理制度扫描件。
3.第7项,通过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产品及服务信息栏目,填写相关信息。
4.第8项,通过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行业客户栏目,填写相关信息。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在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当认真阅读《备案规定》附件《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表》的附注说明。
(二)重大事项备案
《备案规定》第16条规定完成首次备案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要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1.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名称变更;
2.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住所变更;
3.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4.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负责人变更;
5.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风险控制负责人变更;
6.持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变更;
7.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更;
8.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及其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9.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及其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10.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所或者分支机构。
完成首次备案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在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通过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重大事项备案有关栏目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并报送有关材料。
(三)年度备案
《备案规定》第17条规定完成首次备案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填写年度备案信息并报送有关材料。年度备案材料内容包括:
1.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
2.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3.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报送的备案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备案程序
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具体负责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后,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将查阅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且符合规定。
经查阅,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在接收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一次性告知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补正备案材料。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自通知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备案信息采集系统查询备案办理状态。证监会将在官网“科技监管局”栏目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和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备案栏目中公布并定期更新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五、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备案安排
2019年6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要求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备案要求,包括首次备案(第47条)、重大事项备案(第48条)以及定期报送相关资料(第53条)等事项。
鉴于部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同时从事证券、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为减轻市场机构负担,有必要统一并优化相关工作流程。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比照本指引有关备案路径、材料等要求按规定开展备案工作;同时从事证券和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只需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
六、咨询途径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电子邮件咨询
备案业务咨询邮箱:kjj_beian@csrc.gov.cn
备案技术咨询邮箱:itsupport_beian@csits.org.cn
(二)信函咨询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邮编:100033)。
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的立法说明.pdf
2020年10月23日新闻发布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10-23 来源:证监会
2020年10月2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主持,科技监管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了2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二是证监会批准开展国际铜期货交易(以上详见官网要闻及公告栏目),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我们注意到,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是首次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可否介绍下证监会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备案管理的背景?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下面由我简单介绍下有关情况。证券期货市场的安全平稳运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系统。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在证券期货市场得到广泛的应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成为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同时,其安全问题和规范问题也备受关注。新证券法第160条规定了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该规定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作为一项制度明确下来,充分体现了对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我们会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坚决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以此为抓手,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促进行业科技发展。
2、问:请问哪些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纳入备案管理?证监会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备案工作将于配套规则发布后正式启动,我们会以此为契机,建立监管部门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对接机制,摸清行业底数。适用范围方面,除了提供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运维等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外,还包括提供新型科技服务的机构,具体可以查看证监会52号公告和本次发布的适用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按照以下原则开展行业科技监管工作。一是坚守安全底线,着力防范化解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二是提升技术成熟度,保障证券期货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三是鼓励规范创新,平衡好风险防范和创新发展的关系。
3、问:请介绍一下如何通过财务顾问机构有序规范备案,保障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答: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由审批改备案的新要求,我会于2020年7月24日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为做好财务顾问机构备案工作,我会于日前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2号》,明确了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备案程序和有关监管要求。
财务顾问机构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购、激励事项等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专业意见。财务顾问机构的执业质量,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质量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从境外看,财务顾问业务在香港仍属持牌业务;从境内实践看,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业务均由证券公司承担,部分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业务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其他机构较少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障财务顾问机构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市场实际,现阶段考虑暂由具备相关展业经验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财务顾问业务。考虑到其他类型主体也提出了财务顾问机构备案意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将对这些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能力进行评估,研究稳步扩大展业机构范围,确保财务顾问业务规范开展、风险可控。
同时,证券交易所结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等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对财务顾问机构及业务的自律监管;引导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审慎选择财务顾问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将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纳入会员自律管理,指导相关机构规范运作。我会将强化财务顾问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我会将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适时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指导交易所建立健全相关业务规则,做好财务顾问机构备案和业务监管工作。
4、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提到,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近日,刘鹤副总理在2020年金融街论坛年会的致辞中,又专门强调要增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请问,未来信息披露制度会如何改革和完善?
答: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定义务。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经过二十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性规则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为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证监会正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等原则规定,鼓励自愿性披露,完善临时报告事项,压实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等。同时统筹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对照梳理,将以投资者需求为完善信息披露导向,持续优化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完善定期报告等编报规则,增强监管规则的系统性、易理解性、可操作性,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的上市公司。
5、问:近日,白云山股价因释放“板蓝根对新冠病毒体外抑制有效”的信息而出现迅速拉升,有媒体质疑涉嫌操纵股价。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我会已关注到部分媒体关于白云山复方板蓝根颗粒体外研究结论的报道。公司已于10月19日发布澄清公告,并做风险提示。根据公告,有关媒体报道所涉及的相关结论只是针对合营企业白云山和黄公司(持股50%的合营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复方板蓝根颗粒开展的抗新型冠状病毒体外筛选的实验结果,后续还需对该产品开展进一步相关工作,相关工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我会将持续关注相关情况,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6、问:请问科创板股票纳入沪股通标的是否有明确时间表?
答:科创板自去年顺利推出后,运行平稳,上市公司已近200家。境外投资者对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表示较强的兴趣。我们认为,科创板纳入沪股通标的,有利于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引入国际长期投资者,促进科创板稳步发展,是一件多赢的好事。
根据沪港通现行业务规则,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上证380指数成份股及A+H股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原则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依规应纳入沪股通标的。由于科创板在交易安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与上交所主板制度略有差异,目前沪港两所正在抓紧就科创板股票纳入的具体安排进行磋商,力争科创板股票尽快依规平稳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