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0〕11号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
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项变更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其他变更事项的,可以选择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四、年度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信息可以选择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
五、原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备案信息填报方式
本办法实施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证监会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原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信息,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核对、补充填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docx
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4日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为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促进公平竞争,体现市场择优,财政部、证监会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简政放权,积极推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国务院有关会议研究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审批。按照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7月24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自2020年8月24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施行备案管理。
《备案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和方式、核验和公告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备案由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实施、联合操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
《备案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与依照有关行业法律规章加强管理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审计市场秩序,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备案具体操作实施全程网上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择一填报备案信息,无需重复填报。财政部、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