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号公告】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 6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pdf
附件2: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立法说明.pdf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09-18 来源:证监会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结合新《证券法》相关规定,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修订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是与新《证券法》等规则衔接,完善相关条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考虑到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为做好机构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证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规定》,从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上市证券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整体来看,《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特别是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效增强,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有必要予以调整完善。
本次修订,在保留《规定》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进行了收放结合的局部调整:一方面,落实新《证券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上市证券公司负担,取消了月度经营数据和中期报告涵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使得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与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更新了信息披露要求,使之与最新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再度强化了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要求,补充完善了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应及时披露的相关事项等。
整体而言,本次修订提升了《规定》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完善了上市券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频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时兼顾其“证券公司”属性,强化了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要求,有利于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