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注册发行业务问答(二)
2020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出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市场反响热烈。为回应市场关注,进一步提升企业债券服务工作水平,我们编制了第二期《企业债券注册发行业务问答》,内容包括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及受理、审核、发行前备案相关政策,现公布如下,供各市场成员参考。
本业务问答后续将不定期更新,敬请关注。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
1、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指引中明确适用范围为“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省级、地市级等非县域范围的发行人是否可申报该专项债?
答:该适用范围限定的是项目,而非发行主体。支持省、市、县(区)各级发行主体申报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指引支持领域范围和上述适用范围的项目。
2、直辖市下辖县域内的项目是否属于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的支持范围?
答:直辖市下辖县域内符合指引支持领域范围的项目可以作为募投项目。
3、是否支持2015年以前“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
答:不支持,仅支持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
4、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是否支持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答:支持募集资金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但原则上不得偿还已决算项目或已实际竣工进入运营期且长期未决算的项目贷款。
5、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中用于偿还前期募投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债券募集资金,是否会占用补充营运资金部分的额度?
答:该部分债券募集资金最终投向于募投项目,不占用补充营运资金额度。
6、如何判断项目所在区域是否属于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
答: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该通知附件中已明确《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名单》,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查询。
7、对于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的项目,申报时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应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并详细披露项目总投资中各类资金的金额和占比、是否用作项目资本金、资金已落实情况,以及清晰测算募投项目收益中可用于保障企业债券偿付安全的偿债来源。
受理、审核、备案相关政策
1、企业债券预约申报及受理问询有何流程?
答:企业债券预约申报目前采用按周预约的方式,当周预约下周债券受理问询,为保证债券受理问询工作的顺利开展,请主承销商于每周四17:00前,登陆企业债券受理审核系统,填报预约信息,完成债券预约申报。预约成功后按系统通知时间开展受理问询。
2、企业债券发行前备案多长时间内有效?
答:发行人应在备案通过后3个月内公告发行文件,并确保相关发行文件与发行前备案文件一致。如备案有效期内发行文件涉及更新财务数据,或发生《证券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报告并重新提交备案文件。
3、发行人在取得注册通知书后,在启动发行前是否需要就分期发行事项征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答:发行人取得注册通知书后,可按照向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进行分期发行。前期取得核准文件的,如核准文件未明确可分期发行,发行人需在发行前备案时报告分期发行事项,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4、债券发行时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条款的,应如何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答:如发行人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募集说明书中需新增以下内容:(1)在“声明及提示”章节的“本期债券基本要素”条款和“发行概要”章节中写明“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2)在“认购与托管”章节中将“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3)在“其他应说明事项”章节中承诺“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及用于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占比符合企业债券管理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