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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3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31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pdf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立法说明.pdf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07-31 来源:证监会
  为全面落实新《证券法》等上位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监管透明度,明确市场主体预期,释放并购重组市场活力,证监会将涉及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及并购重组审核的监管问答进行清理、整合,并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监管问答同步废止。

  此次清理、整合,对不符合《证券法》等上位法精神的以及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废止;对明确相关规章适用的问答进行合并,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发布,包括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等内容;对涉及同类问题的各项问答整理合并,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监管导向更新的问答做相应修改,完善体例、统一编号、优化结构、科学分类,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布,包括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承诺及奖励、内幕交易核查要求、分类审核安排等16项内容。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做好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工作,完善资本市场规则体系,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监管及并购重组审核工作透明度,及时回应市场关切,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