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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5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8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2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修〈上市公司收管理办法〉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决定》、201410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3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公司关股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购及益变中的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购及益变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购及益变涉及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行上购及份权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过取式成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用上购损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控股际控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符《证券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收购公司损害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对收购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名下股份和未登在其下但该资者以实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份的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其一有权份达5%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其一有权份达5%减少1%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36个月内,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市公中拥有益的份拟到或者过一上市份的5%日起3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其一有权份达5%超过5%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致行市公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5%,但未20%的,应编制包括下列内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行股5%拥有股份减变5%间及方式、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六)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其一上市一大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20%的,还当披露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致行益的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业务上市公的业是否在同业争或潜在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未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五)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其一上市一大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动报者及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少股者及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资者其一致动人当自司董事公告关减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购及益变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购及益变息披义务人当在券交所的网和符中国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购及益变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务人披露涉及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要约收购

 

  择以购上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上市地位全面要约的或者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关于及收,是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所从的业务上市司的务是否在同竞争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十一)未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十二)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十项规定的内容。

  办法拟收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应当在达成协议者做出似安3对要收购报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司,并予公告;此后30日应当公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拟行取消购计的,当公告因;公告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三十二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约收购报告书20日内,被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3作日公告董会及立财顾问就约条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购公除继续事正的经活动或执行东大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财务收购收购力和资金来源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详细披露核查的过程和依据,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支付,将收购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二)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

(三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明确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进行支付。

第三十七收购要约约定的购期限不得少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三十八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期限届满不15日的,应延长收购期限,延长的要约期当不少15日,不得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的收得晚要约15日发出要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书所事实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要约下简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收购人应当证券司向证登记算机申请办预受约股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司办撤回预初始约的续和预竞争约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当按收购要约定条件买被收公司东预全部股份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十五  收购期限届满15日内,收购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  章协议收购

 

  议方市公已发5%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人拟通协议式收一个上公司股份30%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第(二项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一项至(六项和(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条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持股5%、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二项至(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到或者超过1/2。公应当聘《证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超过董会成员1/3;被购公司得为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股东议转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关当证券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第五章  间接收购

 

第五十六条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拒不履行上述配合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

  控制配的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立即作出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予以公告后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拒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查处。

实际较大未能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报告和公告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控制配的行报告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配合义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拒受受际控制支配股东董事会交的案或时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中国证监会责令实际控制人改正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改正前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出的提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第六章  免除发出要约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合本章定情形,投者及其致行动应当30其控持有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行股份30%的,上述事发生之日一年后,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六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七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八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资者一个上公司拥有益的股超过公司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九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十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前益变完成3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五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份的2%当日市公发布相股东持公股份进公告当日超过2%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第六十四条  收购人按照本章规定的情形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聘请符《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七章  财务顾问

 

第六十五条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二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公告文件;

(三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公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财务收购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收购人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三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根据对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的核查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七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说明有关该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况;

(八)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九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对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进行分析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对收购决与市公司业竞等利冲突及持上公司独立性的方案进行分析说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一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十三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该等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十四涉及收购人拟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说明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收购人是否作出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

  会或聘请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

(一)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实力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三)收购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者由被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涉及要约收购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说明收购价格是否充分反映被收购公司价值收购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对被收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接受要约提出的建议;

(五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还应当根据该证券发行人的资产、业务和盈利预测,对相关证券进行估值分析,就收购条件对被收购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接受收购人提出的收购条件提出专业意见;

(六)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就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支付方式、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还款计划及其可行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上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最近24个月内与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以及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其他内容等进行全面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在财中作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六)与收购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第六十九条  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被收公司是存在收购及其关方提担保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条  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上市告书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四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

(五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

(六)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第八章  持续监管

 

第七十二  在上市公司收购为完成12个月内,收请的务顾问当在季度3就上季度对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

收购人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注册地不同的还应当将前述情况的报告同时抄报收购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第七十三条  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与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谈话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等方式在收购完成后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实际人披容存异的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予以重点关注可以责令收购人延长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并依法进行查处。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与收购人解除合同的收购人应当另行聘请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购公益的同一控制的不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18个月的限,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九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购及益变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购及益变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致行市公权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收购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擅自实施要约收购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情形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收购人涉嫌虚假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自收购人违规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财务顾问提交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报文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股东人在对公司的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活动。

事会取有促使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或者在收购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购人履行承诺安排或者保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八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意见和财务问报的证服务机或者券公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责令改正的在改正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上市及相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收购权益动中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拥有权益比例的,将其持有的市公已发的可转为公股票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

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二(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总数上市公发行可转为公司票的股权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包括投资者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总数。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八十七条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等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八条  被收购公司在境内境外同时上市的收购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规定。

  购上上市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  本办法20069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发布的《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0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于要收购涉的被购公股票上交易件有的通》(证监公字〔200316号)《关于规范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