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1号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期间,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暂时停止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公告未说明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的其他要求,继续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