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1-03-31
深证上〔2021〕3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工作安排,并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0月2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87号)和2011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1〕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