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改革部署,为进一步明确转板相关安排,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0〕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shichangbu@csr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一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4日。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证监会就《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1-10-30 来源:证监会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明确转板相关安排,证监会对《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作了修订,形成《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共修订15处,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二是名称修订。将其中“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改为“转板”。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五是对相关条文的内容作了适应性调整。
欢迎社会各界对《指导意见》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