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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8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九条的适用

20090113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现对本条适用作如下规定:

一、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范围

1、曾经在中国证监会会机关、各证监局、专员办任职的正式在编人员;

2、曾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正式在编人员;

3、曾经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任职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基本要求及判断标准

申请豁免证券从业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上述机构任职累计超过8年;

2、在上述机构业务岗位直接从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累计超过3年。其中证券监管机构的业务岗位是指从事以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的岗位:(1)研究、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办法;(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以及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6)依法统一规划管理证券期货行业标准;(7)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监管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8)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投资者教育工作;(9)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自律组织的业务岗位是指从事以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的岗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从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类别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从事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以下工作:(1)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2)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3)组织、监督证券交易;(4)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5)管理公布市场信息;(6)对债券、基金及相应机构进行管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以下工作:(1)制定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2)处理证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及参与人资格管理业务;(3)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研究工作;(4)从事证券登记结算技术系统开发与维护工作。

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业务岗位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从事以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的岗位:(1)制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有关业务规则;(2)从事保护基金筹集、管理、运作相关工作;(3)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4)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5)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6)从事投资者保护和教育相关工作。

三、判断标准的审核认定程序

除常规审核程序外,增加以下审核认定程序:

1、要求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提交曾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或者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任职累计超过8年且至少3年在业务岗位直接从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曾任职的单位、曾任职的部门、业务岗位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业绩和任职年限等。

2、征询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曾任职的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工作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询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相关人事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人或者拟任人的个人履职情况。

3、证监会机构部部内审核会议审议,邀请会机关人教部的同志参加,就是否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研究讨论,形成专项判断意见。

四、参照适用问题

申请董事长类人员任职资格,拟任职务为董事长,且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亦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已经取得董事长类人员任职资格,实际担任董事长职务,申请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由派出机构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予以审查认定,并报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