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3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适用
20090113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公司各项活动负有管理责任。为保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确保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切实履行职责,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四、在证券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各证监局应当认真核查,严格把关,必要时可以进行谈话,确认其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未在其他经营性机构任职或者实际履行相应职责。对于符合要求的,各证监局应当出具书面确认文件,并督促公司及时换领《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