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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第2号——存续期业务办理》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5号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办理流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第2号——存续期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第2号——存续期业务办理.pdf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全国股转系统定向发行可转债制度落地实施


为进一步丰富挂牌公司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融资效能,增强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能力,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与转让业务细则》及2件配套指南,于2021年11月12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可转债兼具债性与股性,与新三板市场特点较为契合。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转债“下有保底、上不封顶”,其债券属性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在企业经营向好时,投资者可行使转股选择权,获得转股后的股息和股票增值收益,还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可转债的交易,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对于挂牌公司而言,可转债在平衡投融资双方估值认知差异的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发行成本,防止股权稀释,还可通过对发行利率、转股价格、赎回条款等作出灵活约定,满足公司灵活融资的需求。

全国股转系统定向发行可转债制度立足市场特点和需求,并充分吸收沪深交易所市场可转债有益经验。一方面,坚持市场化原则,在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可转债投融资双方的需求,不强制要求担保与评级,转股价格不强制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挂钩,允许设置市场化的发行条款,允许转股价格下修,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另一方面,秉承法治化原则,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增强定向发行可转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强化偿债能力核心指标的持续性信息披露,明确重大事项披露要求,设置底线性要求,防范各类风险。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持续推进创新层、基础层制度优化和服务创新,提升市场融资功能和活力,更好支持挂牌公司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