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1-09-18
深证上〔2021〕91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化发行机制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等要求,结合注册制下新股发行承销运行实践,本所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4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发布后,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修订后的相关规定。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18日
深交所修订《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
时间:2021-09-18
为进一步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促进买卖双方有序博弈,9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首发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修订后的相关规定。
《首发实施细则》本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二是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时间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三是加强询价报价行为监管,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相衔接,取消发行价格超出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需说明差异的相关要求。
去年4月启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以来,深交所坚持开门搞改革,及时倾听市场意见建议。8月20日至9月5日,就本项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市场各方声音。征求意见期间,包括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企业及个人投资者在内的30多个市场主体提交了意见建议。各方对本次修订充分认可,认为及时回应了市场关切,体现了监管层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的决心。深交所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并分类办理,大部分意见建议在前期论证中已充分考虑或在修订过程中予以采纳。
同时,根据多数市场主体对高价剔除具体比例、定价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幅度要求等执行层面的意见建议,经充分沟通会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提出《关于促进新股博弈均衡、保障发行平稳有序的倡议》:《首发实施细则》调整初期,一是高价剔除比例不超过3%,不低于1%;二是承销商和发行人综合多方因素审慎合理定价,定价超“四个值”孰低值的,超过幅度不高于30%;三是网下投资者加大新股投研力度、客观专业独立报价。对此,深交所充分尊重和支持上述倡议,将积极落实便利发行人、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实务操作相关安排;同时将与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共同关注市场实施情况,持续研究论证并适时调整相关比例要求。
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全面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理念,密切关注制度运行动态,持续评估优化,强化过程监管,督促买卖双方认真履职尽责,独立客观报价,审慎合理定价,提升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共同维护好新股发行秩序,发挥好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全局。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关于促进新股博弈均衡 保障发行平稳有序的倡议
为保障创业板新股发行平稳运行,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有序,提高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结合注册制下完善新股定价相关规则机制要求和现阶段市场实际情况,经汇集各方意见建议,提出如下倡议:
一是采用询价方式发行的,高价剔除比例不超过 3%,不低于 1%。
二是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超过幅度不高于 30%。保荐承销机构和发行人综合有效认购倍数、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发行人基本面等多方面因素审慎合理定价,不断提升执业质量。
三是网下投资者要专业诚信合规,独立客观报价。建立完善新股报价内控制度和流程,诚信合规运营。加大新股投研力度,结合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客观理性独立报价。本委员会成员单位将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上述倡议,并呼吁市场各方共同遵守,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生态,进一步支持创业板市场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