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1〕216号
各证券公司:
为促进行业提高公司债券业务质量与业务能力,推动行业充分重视公司债券业务合规与风控,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提升行业服务国家战略能力,协会组织修订《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后的办法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