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规范性文件一览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3-02
深证上〔2021〕24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加强相关风险防控,确保业务平稳运行,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配套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根据优化后的业务安排,同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21版)》)。

为保证新旧协议的平稳过渡,《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主协议(2021版)》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仍可开展协议回购交易,并由回购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适用《主协议(2021版)》。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不得开展新的协议回购交易。

二、市场参与人应在过渡期内积极协商沟通,尽快签署《主协议(2021版)》。本所会员和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将签署的《主协议(2021版)》及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报送本所备案,证券公司应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

三、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拟对处于存续状态的协议回购交易首次进行相应交易申报,或拟新增协议回购交易的,应至少在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对其参与协议回购业务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进行报备。

四、《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五、《办法》施行之日起,限售期内的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六、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作为质押券按照本所规定参与协议回购业务。

七、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八、《办法》自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证会〔2015〕263号)同时废止。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九、业务咨询电话:0755-8866 8739

技术咨询电话:0755-8866 8679

业务咨询邮箱:szsebond@szse.cn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2日

 


深交所优化债券协议回购 提升市场参与主体获得感

时间:2021-03-02


为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提升深市债券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深交所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修订了原暂行办法,于2021年3月2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考虑到市场机构需要进行联网测试和账户报备等准备工作,为给市场各方提供充足准备时间,《业务办法》将于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深市债券协议回购业务自2015年推出以来运行平稳有序,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有效补充,为评级不足AAA的大部分债券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协议回购业务安排,更好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深交所会同中国结算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及前期市场反馈诉求,对深市协议回购交易结算机制进行针对性修改完善。

本次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交易双方身份信息展示,提升交易安全性。优化前,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申报时仅能看到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无法直观获悉对手方身份。本次优化后,协议回购增加了交易双方交易商、交易主体、交易员等市场机构提前报备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作为申报要素,投资者达成交易前即可清楚掌握对手方身份,大幅提升交易便捷性,更好满足机构交易风险管理需要。二是提升交易执行便捷度与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投资者参与获得感。协议回购进一步适应前期市场需求,新增对质押券、续做交易对手方和续做金额进行变更的功能,同时采用投资者更为习惯的“一方发起、另一方确认”交易申报模式,并实现日间交收成功后的资金当天即可使用,进一步提高交收效率。

为支持优化后的协议回购业务使用债券交易账户信息作为申报要素,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需要提前完成协议回购相关账户信息报备工作。协议回购优化功能上线时,尚未了结的在途合约,也需提前对在途合约使用的账户信息进行报备,以便顺利进行后续交易申报。为保障优化功能稳步实现,前期深交所已启动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工作,并通过制定业务指南、举办培训、一对一辅导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指导,目前报备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优化后的业务安排,深交所对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形成新版主协议,并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以确保新旧主协议平稳过渡,市场参与方需在过渡期内尽快签署新版主协议并完成备案。为提高市场机构主协议备案便利性、时效性,新版主协议将采用电子化备案方式。

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联合中国结算,通过组织系统测试、举办培训、发布指南等方式,做好协议回购业务优化的市场组织工作,保障协议回购业务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