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2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7号)有关要求,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监管部门、相关系统单位及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3〕15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本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评价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