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邱颖 李光辉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8552535/68553012
电子邮件:qiuying@mof.gov.cn
liguanghui@cicpa.org.cn
附件:1.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