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8号
现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2月11日
附件1: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pdf
附件2:《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修订说明.pdf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答记者问
日期:2022-02-11 来源:证监会
1、问:请介绍下此次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拓展情况?
答:此次修订拓展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境内方面,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境外方面,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中国证监会目前正与英国、瑞士、德国证券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合作,以确保存托凭证业务顺利开展。
2、问:新增哪些关于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的制度安排?
答:此次修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
3、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披露财务报告时是否需要一并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答: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不需要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根据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2020年第47号、2021年第3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认定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自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自2021年9月7日起,瑞士境内注册发行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未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4、问:在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要求,总体上实行与创新企业试点中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相同的标准。在年报披露方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沿用境外现行年报在境内披露,同时说明境外现行年报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主要差异及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主要差异出具法律意见。在会计准则方面,对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允许其采用根据等效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数据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在权益变动及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按照境外投资者是否持有中国存托凭证进行区分,持有中国存托凭证的应按照境内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5、问: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是否变化?
答:考虑到目前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仍有充足额度,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东向业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在相关市场持有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以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后续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对总额度和上述资产余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