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10-20
深证上〔2023〕97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开展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实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二、本所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证上〔2017〕181号)、2018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8〕74号)、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1号)、2020年7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司债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67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