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的公告
北证公告〔2023〕61号
为便利投资者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交易,进一步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办理流程,本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1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
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
会员为投资者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1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
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1.2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
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会员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资产。
1.2.1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A股、B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1.2.2在会员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1.2.3资金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1.2.4计算个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1.2.5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可以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通过中国结算电子凭证校验平台进行确认。
1.3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A股、B股、存托凭证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个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会员向中国结算查询。
1.4适当性评估及风险揭示
会员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揭示,在评估个人投资者对本所股票交易规则及风险的了解情况时,可以通过知识测评等形式进行。通过网上方式为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投资者已经以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资者明确反馈交易权限开通结果。
会员对已经过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和风险测评程序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开通本所交易权限时,无需再次履行相应程序。会员确认投资者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即可开通本所交易权限。
2.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及交易权限管理要求
2.1合格投资者报送范围
会员核查后认定投资者符合《办法》中适当性条件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通证券交易权限时,向本所报送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无需报送。
会员应当对其开展自营、资管业务使用的证券账户,向本所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2.2合格投资者报送方式
会员应于每个交易日9:00-16:15期间,按照技术数据接口规范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FDEP),向本所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证券账户、账户名称、签署日期、申请日期、类别标识、营业部编码等。其中,类别标识类型为“三类合格投资者”的为北交所合格投资者。
具有全国股转系统一类和二类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股票交易;具有全国股转系统四类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定向发行优先股转让。
会员未按时报送的,本所按其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本所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会员应当报送空表。
2.3投资者交易权限管理
2.3.1会员向本所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当日,即可以为该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允许其交易本所上市公司股票。
2.3.2属于《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会员可以依据本所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或查询到的投资者(曾)持股记录,为投资者提供买卖相应股票的交易权限。投资者拒绝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应当仅为其提供卖出所持股票的交易权限,不得接受其买入或申购委托。
3.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
3.1证券账户信息接收
每个交易日16:15后,本所接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
3.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
每个交易日19:30后,本所对各会员上报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上述事项完成后,本所将会员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
3.3证券账户信息下发
每个交易日20:00后,本所通过FDEP向各会员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
每月第一个交易日20:00后,本所将向各会员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4.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会员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后,本所即时反馈报送信息的格式类错误校验结果,会员应当于当日更正后重新报送。
本所于每个交易日生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后,向各会员反馈对其当日报送合格投资者数据的处理结果。对于报送失败的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重新报送。
5.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