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场多空平衡机制,促进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出借人仍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暂不实施竞价交易。本所仍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二、新修订的《证券出借办法》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29号)、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9〕54号)、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12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