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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审核工作过渡期安排的通知

股转办发〔2023〕6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总体部署,为确保全面实行注册制前后全国股转公司相关审核工作平稳、顺利衔接,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注册制前,全国股转公司按照现行规定继续开展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包括股票、可转债、优先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受理、审查等工作;全面实行注册制后,新申报项目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全国股转公司已受理项目原则上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审核程序,相关审核期限自全面实行注册制之日起计算,具体如下:

(一)已经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函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企业,继续办理后续手续。

(二)已受理但尚未取得同意挂牌函的在审企业,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其原所在审查阶段,并依据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审核工作;在审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更新申请文件,并提供中介机构就其是否符合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出具的补充核查意见。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申请挂牌项目,可以不适用注册制挂牌财务条件,但其他方面仍须符合注册制条件。

(三)定向发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三、处于中止审查状态的申请挂牌项目,应当自全面实行注册制之日起6个月内消除中止情形并恢复审核。恢复审核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处理;逾期未恢复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审核。

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准备。

特此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