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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深证上〔2024〕39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整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通知、问答,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新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2023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以及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答记者问》《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2023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三)》同时废止。

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在新规则发布前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当时本所相关减持规定;在新规则发布后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新规则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因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减持股份,在新规则发布前相关股份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当时本所关于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减持规定;在新规则发布后相关股份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新规则相关规定。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