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6 二
——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
(参8月23日笔记)募集成功
作为证监会批准的首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推出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于2005年8月26日募集成功并设立,合计募集金额32亿元,并从2005年9月6日起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该计划包括两期产品:175日的联通收益计划01和354日的联通收益计划02,两期计划各自募集资金均为16亿元,其基础资产分别为2005年第4季度和2006年第2季度的CDMA网络租赁费中不超过预期支付额的相应收益权。
这两期计划均得到中国银行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和中诚信的AAA信用评级。计划01的预期年收益率为2.55%,计划02的预期年收益率为2.80%。
据上证所通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首位为B、D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该计划的转让业务,上证所的会员单位可以进行转让的代理业务。机构投资者参与“联通收益计划”转让业务,应委托上证所会员办理;拥有债券业务专用席位的机构也可通过专用席位进行该计划的转让。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转让业务佣金不超过转让金额的0。1%。上证所将按转让金额的0。0036%向会员和拥有专用席位的机构收取转让经手费。该计划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计划份额的转让业务,上证所在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受理“联通收益计划”转让业务的正式申请。
联通收益计划的转让计价单位为份,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转让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转让价格含预期收益金额。转让单位为手,1手等于10份,转让数量最少为100手,转让数量最小变动量为1手。中金公司应为“联通收益计划”的转让提供双边报价。这两期计划的转让起始日期均为2005年9月6日,转让服务截止日期则分别为2006年2月14日和2006年8月10日。“联通收益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实行T+1交收,T+2可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联通收益计划”的转让提供登记结算服务,但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业界评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而非交易所挂牌集中交易,会限制该计划份额转让的活跃度。但实际上,流动性对这类资产管理计划来说并不必要,从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未必会存在多少溢价,该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也就不一定有足够的动力进行转让。从业内的角度来看,该计划的质地优良,在转让溢价较低的情况下,对追求收益的投资者来说,持有到期是较好的选择,因此预料该计划首日转让不会很活跃。
——华宝信托推出高管激励机制信托业务服务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一项名为高管激励机制信托业务的创新服务。这一业务共分为四个流程:
1、上市公司制订高管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该计划将根据公司业绩表现,提取一定比例的激励基金,通过信托方式将激励基金转化为公司股票并锁定一段时间。
2、由上市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委托合同,其中委托人为上市公司工会,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受益人中第一受益人为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核心骨干,第二受益人为公司工会。合同中将规定信托受益权享有、变更、转让的相应条款,而信托期限为1~3年。
3、信托公司即可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其具体投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债券及可以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信托公司依据委托人意愿投资、管理信托资金(包括购买、锁定、抛出、受益权变更、转让等)。
4、信托合同到期后,上市公司受益人收回信托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在信托合同到期后将所投资股权、债券等抛售变现,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设计该项业务的原因:
(1)信托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与其激励主体之间的托管第三方,也是上市公司充分发挥期权激励作用的较佳载体和有效保证方式。
(2)解决持股的融资问题。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为持股人提供多种融资方式。
(3)信托特有的破产隔离机制将使受益人利益得到最大保护。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就具有独立性,从作为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和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资产中分离出来,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激励对象)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赋予了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