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5 四
——亚宝药业:通过母公司改制完成MBO 以委托方式持股
亚宝药业的大股东芮城制药厂(23.83%)改制变更为欣钰盛科技有限公司。改制方案为任武贤、许振江等七人(亚宝药业高管)受让芮城制药厂70%的净资产所对应的权益(按净资产值转让,计为4553.752万元)并以此作为对改制后的欣钰盛的出资,芮城制药厂所股东芮城县经贸局以芮城制药厂剩余30%净资产所对应权益作为对改制后的欣钰盛的出资,将芮城制药厂改制变更为欣钰盛。
本次改制采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置换芮城制药厂及关联企业员工的国有企业身份;依据有关政策解决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各类保险及工伤人员的伤残补偿,解除芮城制药厂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职工身份置换后,芮城制药厂员工与改制后的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本次改制涉及转让资金4553.752万元,由任武贤等七位以及所代表的亚宝药业131名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共计138人自筹解决。其中,任武贤等七位自然人合计自有资金1328.752万元,受托资金为3225万元,受托资金系任武贤等七位自然人受亚宝药业131名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委托进行投资。131名委托人员的出资情况为:100万元出资额的10人,50万的31人,10万的45人,5万元的45人;任武贤等七人的出资额从100.268万元到626.34万元(所有138人的姓名及出资额均有明细披露)。所有参与人的自有资金来源为本人合法拥有的以及本人能够合法支配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工资、资金、政府特别奖励金、继承财产、家庭的其他收等。本次改制参与人没有占用亚宝药业的资金用于本次改制,上市公司也没有为本次改制参与人的改制资金提供担保。
委托人自愿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授予受托人如下权利:1、运用受托资金购买产权后,投资成立欣钰盛;2、受托人以受托资金所有人的身份行使欣钰盛股东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不享有除第4条以外的其他权利;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受托资金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从受托资金投资于欣钰盛产生的股东收益中扣除;4、受托人从受托资金投资于欣钰盛产生相应股东收益中扣除应得的报酬后,委托人按照交付资金的比例享受相应的收益分配。……
改制方案经芮城制药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获得运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本次改制涉及到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根据亚宝药业今日公告的《收购报告书》)
——G金发(金发科技)实施股改时同步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第二大原非流通股股东宋子明承诺,为对公司核心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员进行有效长期激励,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将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中的一部分(1690万股),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价转让给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员。为保证流通股股东利益,若向上述人员转让的股份未能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过户,则宋子明承诺先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对价。
因未能在股改方案前完成过户,宋子明已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该部分非流通股应支付的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
2005年9月3日,宋子明与受让股份的118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支付股份对价后剩余的1514.5万股转让给上述人员,并于9月14日完成过户手续。
体受让宋子明股份的股东承诺,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中,来源于受让的宋子明先生的非流通股部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根据G金发今日《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补充公告》)
——南京新百国有股东设立财产信托
南京新百(600682)公告: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5638.26万股南京新百股权未来15年产生的股权收益权信托给江苏国投,设立财产信托,并委托江苏国投向投资者转让部分股权收益权,自信托成立日起满一年时当天由南京国资回购该部分信托权益。
该信托计划成立后,南京国资将按有关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其拥有的南京新百2800万股股权质押作为回购承诺的一项保证措施,并将就该次股权质押事项予以公告。
金鹰系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以微弱的持股比例优势已成为南京新百第一大股东,但其收购报告书未被证监会受理。南京国资控股以持有股权的收益权委托设立财产信托,既达到了融资的目的,又意欲保留股东身份所享有的参与管理权与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