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29 六
——山鹰纸业(600567):出让方与收购方因股权分置改革终止股份转让
今天,山鹰纸业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终止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说:因受国家出台股权分置改革政策的影响,虽经多次协商,山鹰集团与正隆公司及正隆投资公司之间无法达成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补偿流通股的补偿方案协议,因此,三方于2005年10月27日签署《协议书》,共同决定解除以前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决定互不向对方请求任何补(赔)偿。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为潍柴动力(潍坊)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收购完成后,潍柴投资将持有湘火炬263,279,520 股股份,占湘火炬总股本的28.12%,成为湘火炬第一大股东。
[股权转让合同]
(1)合同当事人:转让方(华融、新疆德隆、广州创宝、陕西众科源),受让方(潍柴投资)。
(2)转让股份:新疆德隆持有的湘火炬社会法人股205,200,000 股、广州创宝持有的湘火炬社会法人股36,000,000 股和陕西众科源持有的湘火炬社会法人股22,079,520 股。
(3)转让价款及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为62,229 万元,于《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前以现金支付。
(4)合同签订及生效时间、条件:《股权转让合同》于2005 年8 月11 日签订,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a. 合同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b. 质权人解除相应标的股份的质押,有关法院解除对相应标的股份的查封、冻结;
c. 证监会已受理并同意潍柴投资提供的收购报告书。
(5)特别条款约定
a. 潍柴投资承诺保证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对本次收购投资者的规定要求;
b. 在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潍柴投资同意维持所受让的部分股权目前为深圳进出口银行的14,000 万元贷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状况,待转让行为完成后,重新用所受让的部分股份继续为深圳进出口银行的14,000 万元贷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
c. 潍柴投资已充分了解并认可相关股份已被质押、查封、冻结以及新疆德隆、广州创宝、陕西众科源曾分别就相关股份的转让与陕西万向签署过《股权转让协议》的事实,如因上述问题导致本次收购最终无法实现,潍柴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华融、新疆德隆、广州创宝、陕西众科源的法律责任。
[权利限制的解决]
(1)根据华融提供的有关本次收购的报价文件,收购人此次拟受让的263,279,520 股非流通股份中的绝大部分已被用于质押。在《股份转让合同》中,华融、新疆德隆、广州创宝、陕西众科源与潍柴投资约定共同负责协调解除合同股份质押手续。
(2)根据华融提供的有关本次收购的报价文件,本收购人此次拟受让的263,279,520 股非流通股份因借款纠纷而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在《股份转让合同》中约定,华融、新疆德隆、广州创宝、陕西众科源与收购人共同约定负责协调解除合同股份冻结手续。
对于上述提及的股份转让行为中涉及的质押、仲裁、冻结问题,华融于2005年9 月13 日向证监会递交的《关于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处置有关情况的报告》以及于2005 年10 月13 日向证监会递交的《关于湘火炬股权处置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在文件中华融公司向证监会作出承诺:就仲裁事项,华融将负责妥善解决;就部分质押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后,华融将根据与潍柴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以股份转让价款首先偿还标的股份质押贷款本息。就解除股权冻结事宜,湘火炬、上海生生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承诺:在湘火炬收购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至少3.2 亿元欠款的同时,将向湖南省高院、株洲市中院提出解除股份冻结申请,在证监会批准此次股份转让后,华融公司与潍柴投资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债权转让价格为4.01 亿元,符合标的股份解除冻结条件。
同时于2005 年10 月18 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万向西部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的谅解备忘录》,在备忘录中陕西万向西部开发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再就湘火炬股份转让事宜通过任何方式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创宝投资有限公司、陕西众科源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目前陕西万向西部正在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办理撤回仲裁申请。
收购人在签署本次股权转让合同的同时,与华融、湘火炬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收购人一次性受让华融受托处置的湘火炬拥有的对新疆德隆及德隆系关联方的全部债权,该部分债权帐面金额为40,109.2万元,潍柴投资支付价款40,109 万元。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各方约定,如果潍柴投资与华融公司、新疆德隆、广州创宝、陕西众科源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被解除,则上述《债权转让合同》也将予以解除。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潍柴投资分别以现金62,229 万元人民币收购新疆德隆、广州创宝、陕西众科源所持有湘火炬共计263,279,520 股非流通股份,同时以现金40,109 万元受让湘火炬对新疆德隆及其关联方的40,109.2 万元债权。上述交易所需资金共计102,338 万元,潍柴投资就资金来源问题做出如下说明:
1、上述收购资金全部为潍柴投资自有资金而非借贷资金;
2、上述收购资金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湘火炬及其关联方;
3、上述资金的支付方式:收购方已于2005 年8 月3 日以现金方式支付了20,000 万元保证金,8 月8 日该保证金转为股份转让款,剩余82,338 万元款项亦已于2005 年8 月11 日存入华融指定帐户,其中,42,229 万元为股份转让价款,40,109 万元为债权转让价款。
[同业竞争]
之一:目前湘火炬及其子公司中除了控股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重汽”)拟与陕汽集团、康明斯、康明斯中国合资兴建的西安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康明斯”)从事柴油发动机生产外,潍柴动力与湘火炬无其他类似业务。
根据陕西重汽、陕汽集团、康明斯、康明斯中国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拟成立的西安康明斯股权结构为康明斯37.5%,康明斯中国12.5%,陕汽集团25%,陕西重汽25%。从合资经营合同来看,西安康明斯仅为陕西重汽的参股公司,湘火炬不能产生对西安康明斯的实际控制,潍柴动力亦无法通过湘火炬对西安康明斯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西安康明斯拟生产的康明斯ISM 系列产品是康明斯发动机家族中当今的旗舰产品;潍柴动力生产的WD615/WD618 系列产品是在引进斯太尔技术基础上开发的符合中国市场需求的产品,两者具有不同的技术平台。此外,康明斯ISM系列发动机功率范围305~440 马力,潍柴WD615 系列发动机功率范围为310~360马力,两者功率的覆盖范围不一样。
因此,湘火炬与潍柴动力之间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关系。
之二:中国重汽目前从事与湘火炬控股子公司陕西重汽类似的产品生产与销售,构成同业竞争。但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管制体制以及对湘火炬的利润影响上看,中国重汽对陕西重汽的影响非常有限,同业竞争造成的对上市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均很低:
i. 从股权结构上看
从股权结构来看:在中国重汽与陕西重汽之间间隔了四家企业,中国重汽的影响力到达陕西重汽将涉及五道决策机构和授权关系。从股权比例的角度,中国重汽对潍柴动力,潍柴动力对潍柴投资,潍柴投资对湘火炬的持股比例均未能达到绝对控制的程度。
ii. 从决策机关的人员构成上看
潍柴动力现有董事中,由中国重汽提名的仅占1/5,潍柴动力对潍柴投资派驻1/3 董事,此次收购完成后,潍柴投资拟提名更换湘火炬1/3 董事,因此从决策机构的构成上看,中国重汽无法透过潍柴投资对湘火炬及其子公司实现控制。
iii. 从公司治理看
潍柴动力公司章程第八章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义务,如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人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控股股东通过股东会以法定程序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的机构,特别是董事会、经理层、财务、营销等机构应独立于控股机构。控股机构的内设机构与公司的相应部门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发文件等形式影响公司机构的独立性。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人非法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行为违背本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董事会、董事可以主张控股股东的行为无效。”
湘火炬章程中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有明确的义务性约定,如第四十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此外,维柴动力和湘火炬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均依法设有独立董事制度,并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利益,尤其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享有向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因此,该等独立董事制度能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进一步防止主要股东利用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潍柴动力和湘火炬均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即使作为控股股东,亦无法通过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故中国重汽难以对湘火炬进行控制或干预,更无法通过其现有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iv. 从地方政府的影响力看
陕西重汽是以陕西省国有控股公司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资产为经营性资产主体设立的公司,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国有大型一类骨干企业陕汽总厂)目前占有陕西重汽49%的股份。陕西重汽现有职工近5000 人,目前是陕西省最大的企业之一,公司的发展与稳定对陕西省而言至关重要。事实上,从陕西重汽目前经营管理层的设置上已经表明陕西省政府对陕西重汽经营决策的重视程度以及强大的影响力:在目前经理层组成上,湘火炬仅提名了1 名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总经理、6 名副总经理均由陕汽集团提名。在上述情况下,陕西重汽因受到中国重汽可能的重大影响使得经营独立性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均较低。
v. 从外部监管上看
此次收购完成后,中国重汽与陕西重汽均成为潍柴动力的关联企业,中国重汽与潍柴动力、陕西重汽与潍柴动力之间的交易将作为关联交易受到香港联交所和深圳交易所的严格审查,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因此,在这种双重监管体制下中国重汽根本难以通过潍柴动力来损害或影响上市公司及陕西重汽。
vi. 从可能的同业竞争对湘火炬业绩的影响程度看
陕西重汽对湘火炬净利润贡献分析(略)。陕西重汽对湘火炬的利润贡献较小,而中国重汽与陕西重汽之间可能的同业竞争所造成的对后者销售收入的变化对湘火炬业绩的影响非常有限。
因此由于权益投资结构和公司运营的规范程度等原因,使得中国重汽对湘火炬及陕西重汽的独立经营施加的影响力有限。且由于陕西重汽对湘火炬利润贡献较小,中国重汽与陕西重汽之间的同业竞争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有限。
同时,2005 年10 月14 日,为确保潍柴投资在完成收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依法托管的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合法持有的湘火炬28.12%股份后,为避免收购方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潍柴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议案,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逐步规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将就相关业务的发展,与上市公司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向独立无关联第三人转让相竞争的业务或与上市公司合作组建项目公司等)。
2)、潍柴投资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股东会依法定程序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干预上市公司决策及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潍柴投资保证其内设机构与上市公司的相应部门没有上下级关系,不通过下发文件等任何形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的独立性。
3)、潍柴投资保证并促使湘火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权利和独立监督作用;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立相关交易的严格审核决策制度,以避免因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潍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潍柴投资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以避免因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
5)、潍柴投资保证在产品销售价格方面遵循市场原则,不搞恶性竞争。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一定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不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在任何一项交易中给予本公司优于给予任何其他独立第三方的非正常条件。并保证将不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减少及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的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重汽与陕西重汽间的同业竞争对湘火炬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和可能的程度均较低,对本次收购应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股权分置改革]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0 条的规定,本收购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应当与湘火炬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本收购人将在本收购报告书刊登之日起90 天内通过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正式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委托董事会召开股东会议。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0 条: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做出相应安排,或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
——华龙集团:广州福兴在司法拍卖中竞买取得公司控制权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报告书披露:
广州市福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福兴)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举牌竞买持有华龙集团30145956股股份,占华龙集团总股本的17.32%。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广东南方拍卖行有限公司将华龙集团原第一大股东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持有华龙集团股份30145956股)持有的华龙集团国有法人股30145956股予以拍卖,2004年12月17日广州福兴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举牌竞买华龙集团30145956股国有法人股,并于2004年12月20日与拍卖方(广东南方拍卖行有限公司、广东景安拍卖有限公司)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阳江长发是因借款纠纷案被广东发展银行提起诉讼的。
——方兴科技(600552):收购报告书摘要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报告书披露:
收购方为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2004年5月,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以蚌政秘[2004]30号和国资委办[2004]20号文批准,将华光集团的国有资产授权蚌埠城投经营并履行出资人责任。
2005年5月31日、6月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以蚌政秘〔2005〕25号文、国资委办〔2005〕41号文,批准蚌埠城投作为出让人整体转让华光集团国有产权,并委托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告公开征集华光集团国有产权转让的受让人。
2005年7月8日,中国瑞联召开董事会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中国瑞联参加华光集团国有产权转让的摘牌、报价、投标和签约等行为。
2005年10月28日,蚌埠城投与中国瑞联签订了《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合同》。
[相关协议]
(一)《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合同》(2005年10月28日签署)
1、转让标的:华光集团100%的股份即为华光集团的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总额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包括:(1)华光集团自有的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2)华光集团持有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股份权益;(3)华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4)华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2、转让价款:根据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皖国信评报字(2005)第133号评估报告,华光集团净资产为20,615,930.19元,本次转让华光集团100%股份的价款为26,388,390.64元。
3、本次股权转让后,华光集团资产和债权、债务安排及职工安置:本次收购完成后,由变更后的华光集团承继原华光集团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蚌埠城投将对华光集团公司国有职工按国家劳动法规和蚌埠市国企改革置换职工身份的有关规定全部进行国有身份置换,实行货币化安置。本次收购完成后,受让方承诺华光集团目前在职在岗人员全部安置在华光集团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如因经营管理因素,确需减少就业岗位的,在三年内裁员总量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
4、合同的生效:《股权整体转让合同》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二)《共同管理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书》(2005年8月5日签订)
1、共同管理小组:共同管理小组是为顺利、及时完成本次转让工作设立的临时特别机构。共同管理小组的成立开始于第一次全体会议,于受让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华光集团出资人(或股东)变更注册登记之时解散。为规范操作、避免在协议各方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避免在华光集团造成不必要的遗留问题,共同管理小组将以协调、监督、协助为主要方式开展工作,而不以全面接管的方式开展工作。共同管理小组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中国瑞联方面指派4名成员、蚌埠城投方面指派5名成员。共同管理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蚌埠城投方面指派,设常务副组长两名,由中国瑞联和蚌埠城投各指派一名。
2、共管期限:共管期限始于共同管理小组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之日,于中国瑞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华光集团出资人(或股东)变更注册登记完毕之时结束。共管期限内,如《股权整体转让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获得国家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共同管理协议》自动终止。
3、共同管理期间损益的承担:共管期间内华光集团的经营性损益由蚌埠城投承担70%,中国瑞联承担30%,损益由此次产权转让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
根据《共同管理协议》,共同管理期限内,涉及华光集团的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关联交易、高管人员薪酬等重大事项,共同管理双方在决策前必须取得双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以华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为各方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具有独立于华光集团的经营决策机构和机制,因此对华光集团的共同管理,对上市公司经营不产生任何影响。
——香港创业板处境尴尬
统计数据显示,到香港创业板挂牌的企业数目由2001年高峰期的57家企业降至去年只有21家。截至今年10月中旬,只有8家企业在香港创业板IPO。据悉,2004年赴香港创业板进行IPO的21家企业共集资近27亿港元。而今年仅有的8家在创业板IPO的公司融资金额约5.5亿港元。同时,香港创业板交投额由2000年的800多亿港元,跌至去年的200多亿港元。香港创业板2004年成交金额占总市值的比例降到3%。
业界分析,创业板的吸引力日益减低的主要原因是创业板成交偏低,难以发挥集资功能,难以确保有足够投资者认购。港交所表示港交所正在积极检讨创业板的角色及运作,至于会否取消香港创业板则仍是未知之数。
根据香港现有的上市规则,如果创业板公司符合主板的盈利要求,就可向港交所申请转往主板挂牌。目前已有超过10家创业板公司成功转板。根据这一情况,有人士认为可以为创业板与主板之间引入升降级机制,以此突出创业板的二板角色。“很多在主板挂牌的公司其实并不符合现在的上市条件,应该把这些企业降至创业板,而创业板有一些公司有比较好的盈利表现,也可以自动升上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