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9 三
——细读新《公司法》(九):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东大会
1. 明确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旧第一百零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新第99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本条的变化主要在于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过去(九十年代早期)曾经出现过的上市公司规定一定持股比例以上才能参加股东大会的行为将明确不合法。
2.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与有限公司相同
旧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新第100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在旧法中,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与有限公司不同之处就在于少了一条: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现在,有限公司这一事项已经不需要股东会决议,因此新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公司相同。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的修订请参照前面细读。
3. 完善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召集条件
旧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新第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之处有二。其一是第(二)项将“股本总额”改为“实收股本总额”,与出资分期缴纳制度一一致。第(三)项增加“单独或者合计”,虽然实际中就是这样执行的,但新法的完善十分重要,以避免歧义。
4. 修改和完善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性规定
旧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新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新第103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新第102条的修订与有限公司此部分的修订基本一致,其原因和背景可参前面对41条的细读。概括地说,就是完善了程序加限制了董事长的职权。唯一不同之处在于,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在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的情况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而股份公司的规定是“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新法103条十分重要,相对旧法,其:一是缩短通知时限,二是完善程序。缩短通知时限(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无记名股票公司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限分别由“三十日、三十日、四十五日”缩短到了“二十日、十五日、三十日”)是必要的,毕竟现代通讯技术和联络手段在进步。在实践中,过去三十天的规定耽误了太多“事”,现在效率可以提高不少了。完善程序更是重要,由于旧法规定过于简略,给实践操作带来很多困惑。上市公司尚有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以参照,别的股份公司就更麻烦了。新法新增“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旧法所规定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被替代为“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变化的地方是“临时股东大会”改为“股东大会”、“通知”改为“前两款通知”(即会议通知及提出临时提案后新发的通知)。
由于旧法几乎没有规定,这里将新法与《意见》略作比较。其一,根据《意见》,“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 提案;而新法将持股比例下降到百分之三,有利于保护小股东权益,另外没有赋予监事会临时提案权(但监事会可以提议临时股东大会)。其二,在新法中,凡是股东大会,将可以提出临时提案;《意见》中只有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提。其三,在新法中,凡是临时提案均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而《意见》则分情况,有些事项需要提前十天提,有些事项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当场提。其四,在《意见》中,董事会对临时提案有审核权,其按关联性和程序性两原则进行审核。新法中没有赋予董事会审核权,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注意使用的是“应当”。但其又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那谁来进行判断呢?新法也还是有不明之处。何况在《意见》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而新法没有。新法表面上更加尊重提案人的权利,但由于规定上的不完善,反而容易给人钻空子。其五,由于新法规定临时提案必须在前十日提,则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它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而在《意见》中,也是分情况,必须提前提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当场的提的事项也就不可能公告了。由于股东大会太重要了,建议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修订列入最首要日程,一是与新法一致,二是对新法再做程序性的完善。
5. 修改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旧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旧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新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新法104条变化有三。其一,新增“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这是因为过去公司回购自身股份后必须注销,而新法143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回购股份后可以持有六个月或一年,因此增加此条规定,以免造成公司法人格的混乱。其二,决议的通过比例由“半数以上”上升为“过半数”。但注意,在有限公司中,新法与旧法均没有规定股东会 一般决议需要在什么情况下通过,而是仅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当然,特别决议还是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再次体现了股份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而有限公司带有人合性。其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的事项增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旧法这一条的规定曾经 有争议(因为旧法中有限公司股东会有这一职权,而股份公司没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没有明文规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那就是不需要;另一观点认为需要,因为增减注册资本必然修改公司章程,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是需要的。在实践中,前一种观点得到支持。例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表决再融资议案时未将其视为特别议案。这次新法把这一问题明确了。这稍微给上市公司再融资增加了一点难度 ,特别是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比较低的公司,但考虑到新公司仍然只要求统计基数为“出席会议的股东”,且没有设置股东最低出席比例,因此实际影响不大。另外注意,这里是三分之二以上,不是超过三分之二。
新法105条是新增的。修法过程中,很多专家提出应该为股东大会增加一项重要职权——处置公司资产。这一条算是一个回应。例如,新法总则中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106条也是新增的,是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准则》”)中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由于使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对于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来说,在董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是必须的。此次新法将其适用面扩大到了整个股份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新法是“可以”,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只是鼓励并非强制要求。第二,与《准则》只规定选举“董事”不同,新法还包括“监事”。其三,新法既允许在章程中规定也允许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一次性使用,《准则》要求在章程中明确。
使用累积投票制一般被认为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利器,其使持股比例不够高的股东有机会参与选举董监事。因为如果不使用累积投票制,持股50%以上的股东理论上可以垄断所有董事份额。而累积投票制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股东可以选择将自己的票数集中起来投向某一个人,从而确保自己至少能够拥有一个董事席位。这里有一个公式可以准确计算出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自己推选的候选人能够当选所需的最低股份数目,即:NS=[X]+1,其中X=(ND*TS)/(TD+1),而[X]表示X的整数部分,NS表示A股东选举出自己所需要的董事人数所需的股份数量;ND表示A股东想要选举出的董事人数;TS表示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份总数;TD表示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假设A股东所在的某公司有11名董事,公司的股份总数简化为100,A股东如果要确保1个董事名额所需要的股份为(1*100)/(11+1)=8.3,取其整数部分为8,再加1=9,则A股东只需要拥有9%的股权即可。如果想要3个席位,则需要(3*100)/(11+1)=25,即需要26%的股权。
6. 相应修改关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规定
旧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新第108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因为新法102条已经规定,在董事会不能召集股东大会时,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再不行由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自己召集和主持,由此本条增加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旧第一百一十条移至到了前节(新98条),旧第一百一十一条移至了总则(新22条),请参前面细读。
(对本细读有不同意见或愿意参加交流与讨论,请发邮件:shenchunhui@263.net)
——中小板块股改方案全部确定 最终对价水平为10送3.38
昨天黔源电力公告修改后的最终对价方案。至此,中小板块50家公司股改方案全部确定。
从对价方案看,48家公司直接送股,威尔科技、成霖股份2家则为资本公积金转送股本。另外,登海种业还附加送现金。
从对价水平看,最终平均对价为10送3.384股。其中,国企控股公司为10送3.12股,非国企控股公司为10送3.45股。预案平均对价为10送3.136股,最终方案提高了8%。
——湘火炬A(000549)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认沽权利再现承担债务折算为对价
[改革方案]
(1)对价安排部分
(1.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0.3 股股份,全部由公司第二大非流通股股东株洲市国资公司送出,其送出率为24.14%;
(1.2)潍柴动力(潍坊)投资有限公司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免费派送认沽权利,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将获得3 份认沽权利,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后第15 个月的最后5 个交易日内,每持有1 份认沽权利的流通股股东有权以每股3.86 元(为股改说明书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25%)的行权价格向潍柴投资出售1 股股份。该认沽权利不单独上市交易,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根据湘火炬A 股股票除权除息作相应调整;
(2)债务安排部分
潍柴动力(潍坊)投资有限公司以40,109 万元现金收购湘火炬对新疆德隆及其关联方40,109.2 万元的不良债权,提高湘火炬的资产质量(该事项已于2005 年8 月11 日公告)。潍柴投资已于2005 年8 月11 日将40,109 万元债权转让价款存入华融公司指定帐户;根据湘火炬、潍柴投资及华融公司三方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在完成相关股权转让后,《债权转让协议》即生效,该笔资金即可存入湘火炬公司的账户内。
[对价水平安排的合理性分析]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0.3 股股份;
(2)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所带来的市场不确定性,为进一步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降低流通股股东面临的风险,潍柴投资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免费派送认沽权利。根据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测算(无风险利率3.36%,波动率44.76%),每份认沽权利的理论价值为0.31 元/份,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认沽权利总价值为18,317.45 万元,以改革前公司A 股股票合理价格3.08 元/股折算,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0.99 股股份的价值;鉴于潍柴投资目前持有湘火炬263,279,520 股非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8.12%),其免费派送的认沽权利数量所对应的认沽股份总数为179,582,832 股,理论上潍柴投资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送出率为22.59%;
综合以上两部分对价安排,以改革前公司A 股股票合理价格3.08 元/股折算,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水平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1.29 股股份的价值,高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送0.55 股的理论对价水平(以市盈率法确定股改后合理股价,以流通市值不变法算出公司流通权价值,然后得出流通弘价值所对应的股份比例)。
除上述对价安排之外,潍柴投资还以40,109 万元现金收购湘火炬对新疆德隆及其关联方40,109.2 万元的不良债权;该债权收购安排使湘火炬每股账面净资产可减少预期损失0.428 元,提高了湘火炬的资产质量;按照改革前公司A 股股票合理价格3.08 元/股折算,相当于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1.39 股股份的价值(0.428*10/3.08=1.39 ),理论上潍柴投资通过债务安排的送出率为31.62%。
(一个是每股账面净资产减损,一个是公司股价,两者直接扯在一起折算对价明显不合理)
——广州浪奇(000523)股改特别承诺:高管增持流通股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除原对价安排有所提升外,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增加承诺如下:
公司全体高层管理人员承诺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起,连续十二个月每月以月薪总额的15%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全体中层管理人员承诺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起,连续十二个月每月以月薪总额的10%增持公司流通股份,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限内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其中高层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乱想:涉及到中层管理人员是不是有点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