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05-11-26

 

——华侨城(000069)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定向发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

根据华侨城(000069)周四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除向流通股东发行认股权证外,向公司管理层及主要业务骨干定向发行认股权证,即:

公司向管理层及主要业务骨干定向发行50,000,000 份认股权证,该部分认股权证暂委托华侨城集团代为持有,若在权证有效期内未能实施,则该部分权证由华侨城集团决定是否行权。向管理层及主要业务骨干发放的权证与向流通股股东发放的权证的行权价格一致。

权证存续期:自权证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行权日:权证存续期的最后1 个交易日。

行权比例:1:1,即1 份权证可以向华侨城A 购买1 股股票。

行权价格:7.00 元(若遇除权除息,该价格相应调整)。

上市流通日期安排: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本次向流通股股东派发的权证即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上市交易。本次向管理层及主要业务骨干定向发行的认股权证不上市流通,仅能在行权日行权。

由于流通股东获得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是股本权证,因此不属于对价安排的一部分。管理层所获的认股权证不上市流通,实际上就是一优先认购权,或者说股票期权。而且认购价格低于公司目前股票市价依送股比例除权后的自然除权价。

但公司披露的内容让人有些不是很明白。其说“该部分认股权证暂委托华侨城集团代为持有,若在权证有效期内未能实施,则该部分权证由华侨城集团决定是否行权”,这里的“有效期”指什么?是指一年的“权证存续期”吗?集团代为持有是指已经发行给了管理层,集团代管理层持有呢?还是集团代公司持有,择机再发行给管理层?这个“未能实施”中的 “实施”是指发行给管理层还是指管理层行权?

无论如何,华侨城的这一方案是一个重大突破,是由上市公司本身提供股票来源,而在此之前所有股改中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均是由非流通股东提供股票来源      

既然是以上市公司为实施主体的,就应该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与《意见》征求意见稿来看,并不完全符合其规定。《意见》规定的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华侨城属于后者,但《意见》中认购价格(行权价格)的设定依据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

 

——中国工商银行直接债转股 持有长航45%股权

据报道,工行近日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工行将所持中国长航集团的债权转化为等值股权,涉及金额约50亿元。双方将共同组建债转股公司———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工行持有约45%的股权。

此前的“债转股”一般是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化成股权。

    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投资行为的限制有所松动,其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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