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2 四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学习新《证券法》之体会
继发行监管部和上市公司监管部后,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学习两法的体会文章《创新与监管并重发展与规范同举——论证券法修订对证券公司发展与监管的影响》今天在三大报刊登。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一、证券法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1、统一了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采取了具体证券业务分别批准的管理制度,取消了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分类方式。
2、删除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证券业务。
4、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提供了基本原则。将“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改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5、增加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规定。
二、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公司监管的制度框架
1、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2、将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证券公司监管范围,规定了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3、规定了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义务。
4、明确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5、明确要求证券公司设立隔离墙,防范利益冲突。
三、证券法突出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1、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法律保护。
2、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3、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和期限。
4、进一步完善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
四、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管机构充分有效的监管手段
1、加强了证券公司的事前监管,规定了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的条件和要求。
2、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充分的日常监管手段。
3、规定了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4、明确规定了对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监管措施。
5、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6、规定了证券监管机构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手段和方式。
7、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责任人员采取必要限制措施的权力。
五、认真贯彻实施证券法,积极推进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
1、在摸清证券公司底数的基础上,督促问题公司尽快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责任到人,尽快整改。
2、对于严重资不抵债、违法违规经营或者风险巨大的公司,依法进入风险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3、对于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积极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改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积极推进实施证券公司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制度。
6、鼓励和推动证券公司实现资源整合,培育一批优质公司作为行业龙头,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7、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开展产品、业务、组织体系、内控机制等创新。
8、积极研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等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中介作用,扩大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来源。
——湖北金环(000615):两次延期披露股改调整方案
12月7日和19日,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两次刊登公告延期披露股改调整方案。湖北金环的股改方案于2005年11月28日公布(参当天投行笔记)。在长达20多天的沟通期内,协商结果迟迟未能公告,这是股改以来罕见的情况。
湖北金环(000615)是继华立控股、唐钢股份、北大荒之后第四家使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东定向转增股本而非“转送”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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