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05-12-25

 

——拓宽公司债券投资主体 央行30号公告对于公司债券市场意义重大

央行近日发布2005 30 号公告,对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作出相应的规定

1. 极大拓宽公司债券的投资主体

公告规定银行间市场债券投资者均可买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投资者也可以买卖在银行间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这是一个突破。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没有规定。在现实中,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不能买卖债券。新规定无疑极大的拓宽公司债券的投资主体。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也符合公司债券的机构投资的本质和内在要求,活跃公司债券的流通和交易。

截止至20051130日,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共托管企业债1702.84亿,占全市场70663.27亿的2.4%,流通于银行间市场的比例为76.8%,其余在交易所流通。从企业债的持仓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和基金是最大的投资者,各占有39.5%、7.7%的持有量。

据统计,2004年我国企业部门在国内金融市场上贷款、企业债和股票三种融资的比重为94.0%:1.7%:4.3%,企业债所占比例很小。正是由于我国企业债市场发展的滞后,导致我国的直接融资比例一直增长不快,过多的风险堆积于银行体系。2004年,我国的直接融资比例仅为6%,美国该数字为68%。企业债市场的开放,正体现了管理层对此的重视。

 2. 引入作市商制度,保障公司债券的流动性

公告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至少对1 只公司债券进行双边报价,公司债券承销商要积极开展对公司债券的双边报价,促进公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活跃。在公司债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将扭转当前企业债券市场交易冷清的局面,促进公司债券流动性的提高,银行间市场的OTC 交易框架也为双边报价和做市商的推出提供了便利和交易框架。

3. 完善信息披露

    公告从多方面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进行规定。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后三个工作日内需要向市场披露(1)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2)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4)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披露。

 

——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继续上升

1222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南京钢铁2005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为3.23%,葛洲坝则达到了3.25%较上周中铁道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招标利率2.95%继续上涨长期以来雷打不动的一年期短期融资券2.923%的招标利率成为历史

  今年债券市场一直处于低利率环境,市场资金极度宽裕。但市场投资品种尤其是短期投资品种相对缺乏,因此,短期融资券一在二级市场推出,就受到投资者追捧。由于发行量有限,加上一、二级市场利差较大,短期融资券曾一券难求,发行收益率在2.92%的水平保持不变。但是,自10月债市调整以来,二级市场各期限券种收益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继铁道债2.95%的招标利率打破2.923%的坚冰之后,市场对不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定价不同已有预期。根据南京钢铁A-1略低的信用评级,市场人士认为其发行利率上升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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