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16 四
——中小企业板再融资制度创新:小额融资豁免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一份名为《中小企业板再融资制度创新:小额融资豁免》的研究报告。(http://www.szse.cn/UpFiles/Attach/1088/2006/03/15/1641453233.pdf)其指出:
小额融资包括小额公募和小额私募,因为其“发行金额小”或者“非公开性质”,所以可能获得简化注册或者豁免注册的地位。其优点在于发行成本低,操作简便,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较轻。
中小板再融资制度创新应该以小额融资豁免为重点,简化融资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中小板全流通、规模小,加上“两法”修改为私募开辟了法律空间,以及机构投资者的超常规发展,都为小额再融资豁免制度创新提供了可行条件。
通过借鉴美国的小额融资豁免制度,结合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需求特征,我们设计出中小板小额再融资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具体细则。
对于小额公开发行,在发行前一个月向证监会报送相关申请,1个月内若没有异议,发行许可自动生效。
对于小额非公开发行,发行完后向证监会备案,或由证监会授权交易所进行审核。小额非公开发行的购买者应该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在小额再融资核准要点方面,应该本着“简式审核”的原则,要求只提供上一年度已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律师法律意见书也可以简化。小额公开发行可不占用保荐人通道,小额非公开发行则可以无须保荐人。
(欢迎交流与讨论,请发邮件:shenchunhui@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