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17 五
——金果实业(000722):资产置换中的反收购条款未被允许
今天,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相较《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参本笔记2005/12/29),一个重大变化是将原第五节”如发生湘投控股丧失对金果实业的控制权的情况之处理”调整为“关于回购HEC股权的条款之处理”。
在草案 “如发生湘投控股丧失对金果实业的控制权的情况之处理”一节中披露:
根据本公司与湘投控股签订的《资产置换合同》:在本合同生效并依法实施后的十年之内,在湘投控股未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金果实业股份(现为57,383,511股股份,占金果实业总股本的25.30%)的情况下,若任何其他方通过股份收购或一致行动等行为导致湘投控股丧失对金果实业的控制权时,湘投控股有权回购其在本次资产置换过程中转让给金果实业的HEC36.988%股权,回购价格为HEC最近一期审计后账面股东权益×36.988%。上述湘投控股丧失对金果实业的控制权以下述情形之一发生为标志:
(1)其他方持有或控制(含多方通过一致行动控制)的金果实业股份超过湘投控股所持金果实业股份,导致湘投控股不再是金果实业实质上的第一大股东;
(2)其他方控制了(含多方通过一致行动控制)金果实业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席位。
在正式报告书“关于回购HEC股权的条款之处理”一节中披露:
本次资产置换协议中约定,在本次资产置换生效后的十年之内,湘投控股被动丧失对金果实业控制权时,有权回购HEC36.988%股权。加上2005年8月公司资产置换协议中同样的约定,湘投控股还有权回购HEC40.038%股权。
湘投控股与金果实业于2006年3月1日签订《资产置换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因湘投控股已承诺放弃《资产置换合同》中所约定的湘投控股回购湖南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权利,湘投控股与金果实业双方一致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2005年8月签署的《资产置换合同》第9.4条和2005年12月签署的《资产置换合同》第7.4条之约定,该等合同条款的解除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海信收购科龙股权所面临的股权冻结问题
2005年,9月9日广东格林柯尔与海信空调签订协议,将已被冻结的科龙电器股权转让给后者。其后不久,该股权又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从目前已公开的各类信息显示,债权人对格林柯尔起诉金额至少在2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冻结科龙电器股权的债权人尚为数众多。在这种状况下,海信与格林柯尔的股权转让协议若要实施必须首先做到冻结股权解冻。
在我国目前法律环境下,被冻结股权若想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的处理方式包括:其一,申请人撤诉或败诉,法院取消冻结。其二,股权所有人提供新的财产置换出被冻结的股权。但是,如果债务数额庞大或债权人众多,就很难将所有的冻结解除或置换出股权。因为最初的冻结解除后又有可能由新的申请人再次将股权冻结。例如,甲的债权刚处理完并申请法院解冻之后,马上面临会被后面的轮候冻结者继续冻结,况且所有的债权人都有追索权,只要起诉并有确实证据,均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债务人的财产。按照目前法律,如果甲乙两个债权人先后通过法院轮候冻结了科龙电器股权,债权人甲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拍卖股权偿还甲的债务,公开拍卖所得偿还债权人甲后,如果有剩余则乙可凭法院最终判决获得偿还。
而且,目前格林柯尔已被法院判决偿还债务,很快将进入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拍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所谓轮候冻结是指“对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有登记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登记。查封、扣押、冻结撤销或者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转为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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