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1 六
——ST圣方(000620):进入破产程序 政府推动重组 借鉴吉纸模式
2006年3月18日,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本公司破产案件的公告》,披露:
申请人牡丹江华兴液化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老干部事业发展中心、孙席民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牡丹江中院告知本公司其已决定受理申请本公司破产还债一案。
截止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为24,177.49万元,总负债为63,867.01万元,净资产为-39,689.52万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102,312.86万元。自2004年4月2日起,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面临债务危机。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本公司力争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期间积极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汇报求得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的帮助力争争取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并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力争得到债权人的支持和配合,在取得债权人认可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以上工作如能顺利进行公司力争避免破产清算局面的出现。公司董事会决定积极工作努力通过和解,实施债务重组。
2006年3月31日,公司发布《暂停上市公告》。
在此以前,我国先后有4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都以和解而告终。
2006年3月27日的《21世纪经济报道》和《证券时报》分别刊登《*ST圣方:艰难重组路》和《*ST圣方重组内幕揭密》,介绍了重组的思路:
2006年3月21日,牡丹江市政府决定介入*ST圣方的重组。牡丹江市政府已经做好了一整套的债务和解方案,但是如果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债务和解、上市公司重组失败的话,*ST圣方将成为上市公司破产第一例。
*ST圣方的重组方案将比照*ST吉纸。*ST吉纸重组时债务23亿元,资产21亿元,重组方案是将资产卖给晨鸣纸业变现7.6亿元,债权人现金受偿30%,其余债务核销。然后政府将*ST吉纸2亿股法人股以1元的价格卖给苏宁环球。苏宁环球得到净壳后,注入4亿元净资产,由于只拥有*ST吉纸50%股份,苏宁环球实际以重组支付股改对价方式实现全流通。
比照*ST吉纸的*ST圣方,重组有很多难题。其一,*ST圣方显性负债6.39亿元,隐性负债正逐步显现,而公司只有一块可变现的资产——炼油厂。其评估价值1.57亿元,资产与负债差额太大。其二,债权人众多,有200多名,80%的债权额掌握在17家金融机构手中。其三,牡丹江市政府财政困难,其为桦林轮胎重组已大伤元气。桦林轮胎重组时,政府承担8亿元债务,为此,市委、市政府、人大、财政和广播传媒公司的办公大楼全部抵押,并已经被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购买。其四,政府只持有*ST圣方1000万股股份,仅占总股本的3%。其五,吉纸的6家金融机构债权人大部分是国有商业银行,而圣方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大部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且大部分债权是在2000年以后形成的。
牡丹江市政府提出的重组方案为:债权人现金受偿20%,其余80%债务转移到市政府专门为此成立的一家林业公司。债权人现金受偿20%需要1.3亿-1.5亿元资金,加上炼油厂欠税3500万元,职工安置费2000多万元,以及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一共需要2亿元资金。牡丹江市计划将炼油厂出售,收回资金1.5亿元,财政垫付5000万元。2005年12月30日,牡丹江市政府以10000亩林地成立了一家林业开发公司,公司连林地、林木评估值2亿多元,并将*ST圣方应收账款3.9亿元注入林业公司,这样完全可承接上市公司债权人剩下80%债务。以后市政府每年再从财政拿出钱来购买2000亩林地注入林业公司,连续注入5年,以保证林业公司持续经营。
在一般情况下,若要债务和解成功必须得到所有债权人同意。所以*ST圣方只能进入破产程序,争取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债务和解。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和解方案需要1/2的债权人、2/3的债权额同意。
根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在《人民法院报》登出*ST圣方破产受理公告,三个月时间内进行债权登记,三个月期满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和解方案,如果1/2的债权人、2/3的债权额同意和解方案,则债务和解方案通过,破产程序中止。如果不能通过,10天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若还不能通过则宣告公司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务和解方案,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出售炼油厂,进行现金受偿和债务转移,否则债务和解失败。债务和解后,*ST圣方法人股应该得到集中,以便于新进入的大股东向零资产、零负债的壳注入优良资产,实现盈利,申请复牌上市。
政府认为,这套方案最大限度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重组方案,炼油厂将分拆出售,去掉受偿所欠工资、养老保险、税收、清算费用等,可供债权人分配价值基本等于零。因为*ST圣方的炼油厂是国家限制的小炼厂,设备一拆只能当废铁卖,而其土地又是国有划拨地,不在破产清算之列。
若要效仿吉纸,顺利将*ST圣方以净壳出售,牡丹江市政府还必须将法人股尽量集中在自己手中。 目前*ST圣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权结构:西安圣方持有28%,中融信托持有9.67%,牡丹江树脂厂持有4.2%,宏源证券持有4.17%,牡石化集团持有3.21%,牡丹江造纸厂持有1.23%,黑龙江省五常葵花药业有限公司持有1.23%。如果不计宏源证券股份,上述股份相加为47.54%。政府认为,除了宏源证券那部分股权之外的上述其它股权估计都可以顺利收回到政府手中。
——《萨班斯法案》精要
《21世纪经济报道》3月27日刊登李志刚:重读《萨班斯法案》。该文认为:
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单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又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从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后安然时代”的外部监管模式,标志着民间机构主宰会计、审计准则制定和沿用100多年的行业自律时代的终结,实现了继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企业行为进行的最重大的一次改革。
萨班斯法案创设一个新的会计行业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简称PCAOB),这个由五个成员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行为,如工作底稿的保留、对合伙人的审核、审计报告程序及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的规定等。
法案被评价为“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公司行为、公司治理模式产生最深远影响的改革法案”。萨班斯法案在颁布时没有提出具体的适用豁免,这意味着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包括美国以外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案。
[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
对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更高要求:法案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宣誓保证公司账目的准确性,增加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定期进行财务披露,内容须包括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关联交易。为此,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CEO/CFO)需要就有关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发表声明,保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是适当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公正地报告了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任何违反该条款的行为都被视作明知故犯,必须承担责任。如果某公司因为财务报表“重大不合规”而被要求重新提供财务报表,该公司的CEO和CFO在该不合规材料备案之后的12个月内“将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与业绩挂钩或与股票表现有关的报酬”,以及在此期间“通过出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都被要求退回。
管理层对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刑事责任:法案规定了管理层应对自身的不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要求管理层声明:(1)对重大事实不存在虚假表述;(2)准确披露财务、经营状况及现金流情况。证券欺诈行为指控的法定期限,从欺诈行为开始后的3年内,或者被发现的1年内,分别延长至欺诈行为开始后的5年,或被发现后的2年内。由于证券欺诈引起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金和最高达10年的监禁。根据该条款,在过去的两年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对多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提起诉讼并处以罚款。同时,明确要求公司不得代替管理层支付罚金。
上市公司要有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支撑:法案404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专门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明确:(1)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持良好内部控制、审查报表、披露所有实质性缺陷负责,并建立相应的机制来保证公司具有合理的内部控制结构及程序;(2)会计师需要对该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测试。
强调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必须为独立董事(不可以是关联人士,并且不可收取除董事酬金以外的报酬),其中必须包括至少一名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师的委任、报酬及监督;审计委员会必须制定相应的程序,使得其雇员可以检举弊端;审计委员会有权聘任独立律师及其他顾问。
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积极监督管理层的运作。独立董事也应对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可能因为公司的违规行为而受到起诉,因为独立董事在聘任时被认为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希望在美国上市企业需做的工作]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如果有关公司计划到美国资本市场上市,需要对“萨班斯法案”的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并聘请独立的会计师对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咨询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涉及各个方面,包括:是否已经建立清晰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报告体系;内部审计职能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子公司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监控;对整体资金运营状况是否实施有效的管理;内部交易是否能够定期和及时对账;是否制定科学的核查程序,以防止账务调整可能产生的错误;是否建立相应的复核程序,以确认固定资产的损坏、报废和闲置;是否具备相应的会计政策和控制,保证在建工程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管理层应被充分授权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主要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不宜直接参与日常经营。上市公司要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第一位。为此,董事会要规范运作,全体董事严格遵守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比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独立董事应明确赋予关于公司治理、公司审计、董事提名和薪酬制定等方面的监督权。在财务披露方面增加透明度、准确性和可靠性,使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
上市公司独立性: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必须与集团公司有清晰的界限。上市公司本身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部门、独立的账目和财务管理体系。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与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别负责非上市部分和上市部分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除了达到以上三方面要求外,上市公司还应该主动、积极地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沟通,并与投资银行、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密切配合,获取专业意见指导。
有效的信息支持系统:要落实萨班斯法案,不但会促使财务管理机制的变革,还将引发企业从业务流程到技术架构的一系列变革。这是由于财务报告产生的整个流程依靠各类信息系统,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息系统和有效的IT控制,则无法产生准确可信的财务报告。为此,上市公司需要具备有效的工具和系统,以促进沟通、增强内部控制架构与流线型的财务和会计行为,并监控企业绩效。此外,为执行该法案及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动员大量IT资源参与“萨班斯法案路线图”的实施,包括重新理解和分析现有财务报告流程及其内部控制系统,以及支持该流程的IT系统;识别和评估IT系统的风险;测试并记录IT控制;确保IT控制的更新与财务报告流程内部控制的更新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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