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5 三
——G 建投(000600):通过增发新股议案 控股股东认购半数以上 发行价格高于市价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披露公司2006 年申请增发新股的方案为: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发行数量:不超过60,000 万股(含),在该上限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机构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其中,控股股东河北建投将认购不少于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50%,且三年内不上市流通。
3、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A 股股票本次董事会会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105%,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和保荐机构另行协商确定。
4、关于本次增发决议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
5、本次增发A 股募集资金用途:(1)收购河北建投持有的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并进行增资;(2)收购河北建投持有的邢台国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0.32%的股权,并进行增资;(3)收购河北建投持有的衡水恒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5%的股权;(4)收购河北建投持有的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5%的股权;(5)收购河北建投持有的河北邯峰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本次募集资金超过部分用以降低公司的负债,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
同时,公司为保证本次增发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增发的一切有关事宜,其中包括:如监管部门对于增发新股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增发方案进行调整。
同时公告的《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2003年国际大厦公司与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签署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国际大厦公司将自己持有的石家庄世贸广场有限公司30%股权和石家庄物华大厦有限公司55%股权转让给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并收购了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拥有的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经过一系列股权转让行为后,国际大厦公司更名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由酒店业、商业和房地产业转为电力行业。上述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使得1997年8月进行的前次配股募集资金形成的主要资产已全部转让出公司,公司经营主体、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层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与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没有联系。鉴于以上原因,公司董事会无法对重组前募集资金的实际运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发表意见,公司的审计机构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也无法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根据目前流传的再融资新规则,增发的条件包括:
[定量条件]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一年经营现金流净值、分配利润为正;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不低于6%;募集资金量不超过上年度净资产值的50%;发行价格不低于前20日均价或前一日均价
[定性条件]经营独立性、制度健全性、运行规范性、盈利能力可持续性、财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
——雅戈尔(600177):二级市场增持股票 修正收购报告书摘要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的提示性公告》及《收购报告书摘要》修正稿。其披露:
本公司于2006年3月7日公布了《关于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就公司法人股东持股变动事宜发布了公告,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大股东宁波盛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盛达")、第二大股东宁波青春服装厂(以下简称"青春服装")和第三大股东宁波青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控股")和青春控股的两家股东宁波市鄞州青春职工投资中心、鄞县青春职工持股会签署了《关于宁波青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协议》;协议约定宁波盛达以其持有的429,674,123股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青春服装以其持有的220,335,619股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对青春控股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增资完毕后,宁波盛达和青春服装将不再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青春控股将成为本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
因宁波盛达和青春服装于2006年3月6日至3月10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加持有雅戈尔流通股,其中,宁波盛达增持16,166,100股,占雅戈尔总股本的0.91%,青春服装增持23,313,777股,占雅戈尔总股本的1.31%(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资和本次增持都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宁波盛达、青春控股和青春服装已对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申报材料作了修改并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根据现行《收购管理办法》,持股超过30%的股东的任何增资行为均触发要约收购业务,均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而且,只有“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才能在申请豁免中享受“备案豁免”的待遇(即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否则需等待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这些的规定过于苛刻,希望在新的办法中得以改变。
(欢迎交流与讨论,请发邮件:shenchunhui@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