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06-04-07

——苏泊尔(00203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计划授予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此次激励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万股股票

600万股标的股票占本期权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41%。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五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苏泊尔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自期权授权日起满一年后可以开始行权,行权价格为7.01元。行权条件包括: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行权的前一年度,其绩效考核合格;行权前一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此处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的“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

 

感觉苏泊尔的股权激励计划与中捷股份(参2006/02/15)的方案如出一辙

 

——资产重组式对价遭遇税收难题 

今天,《中国证券报》刊登记者李良的文章,分析资产重组式对价所面临的税收问题

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出台对资产重组式对价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上市公司无偿接受非流通股股东注入的货币资金或资产视同捐赠行为。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同时,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也同样感受税收压力。根据现行法规,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而非流通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的货币资金或资产显然不在公益救济性捐赠之列。

许多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的股改对价税收优惠范围已经过于狭窄,建议将重组式对价也列入税收优惠范围,减轻股改的成本。但据记者了解,一些已经采用重组式对价方式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这种情况。截至目前,有关部门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复。

也有专家指出,要谨防上市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实施关联交易避税。而且,在重组式对价中,注入的货币资金或者资产是所有股东共享的,如果将所有注入的货币资金或资产都给予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也是不合理的。

 

附: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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