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2 三
——资本公积金转增渐成对价主流
据《证券时报》信息部统计,截至2006年4月11日,已经完成股改或未完成股改但已公布了股改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有62家公司采用了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数据显示,随着股改进程的稳步推进,使用这一方法来支付对价的公司呈现上升的势头,特别是从第21批股改公司开始,趋势非常明显,在统计数据中的27批股改公司中,分批次中用资本公积金转增支付对价的公司家数最高达到10家。
最近以转增方式实施股改的新安股份、锌业股份在复牌后均出现惊人表现。
——ST湖科(600892):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改同步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4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签署协议,华星汽贸拟将其持有的ST湖科14927000股股份,占ST湖科总股本的29.56%,作价人民币2900万元转让给昌鑫国资。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实施后,昌鑫国资将成为ST湖科第一大股东。华星汽贸与昌鑫国资确定将对ST湖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公告披露,ST湖科采用重组的方式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华星汽贸与昌鑫国资确定将对ST湖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华星汽贸负责接收ST湖科除少量较难剥离的负债(约15,827,172.76元)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人员,昌鑫国资负责向ST湖科注入优质资产,并确保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同时昌鑫国资承诺其所注入资产的年净资产回报率不低于6%。
——G泛海(000046):增发新股收购母公司资产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布《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申请增发新股的议案,公司2006 年申请增发新股的方案为:
增发新股数量不超过4 亿股(含4 亿股),在该上限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机构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其中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将认购不少于3 亿股,所认购股份在认购手续完成后三年内不转让;其它机构认购的股份在认购手续完成后一年内不转让。
本次发行价格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即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本次董事会会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105%,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和保荐机构另行协商确定。
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收购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65%股权及投资其拥有的1#、2#、3#地块的土地开发。
本次增发新股符合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如该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将无须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同时,公司公告的《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股改追送股份承诺的补充公告》披露:
鉴于本公司将新增股份,为进一步明确股权分置改革追送股份的触及条件,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和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承诺各一份。现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和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以2004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06 年如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未能达到30%,或者以2004 年公司每股收益(摊薄)0.25 元为基数,2006年如公司每股收益增长率未能达到30%[该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2006 年净利润/(2005 年末公司总股本+公司2006 年发行新股所增加的股本)],则由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及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若实施追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前股权过户尚未完成),或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若实施追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前股权过户已经完成),向股权登记日(股份追送承诺条款触及当年的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发布关于追加送股的股权登记日公告)在册的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追送0.5 股(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流通股份18218.63 万股为基数计算);2007 年,如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增长率未能达到30%,或者公司每股收益较上年增长率未能达到30%[该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2007 年净利润/(2005年末公司总股本+公司2006 年发行新股所增加的股本+公司2007 年发行新股所增加的股本)],则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及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若实施追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前股权过户尚未完成),或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若实施追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前股权过户已经完成),向股权登记日(股份追送承诺条款触及当年的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发布关于追加送股的股权登记日公告)在册的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追送0.5 股(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流通股份18218.63 万股为基数计算),以上净利润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的增发预案与G建投基本一致。公司在股改时作出以业绩为触发条件的追送承诺时应该考虑到公司再融资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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