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2 六
——中远重组评估增值转增国有资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境内资产评估增值总计2.2亿元,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远集团总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这一处理与中国建设银行并不一样。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革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8号)规定: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增加其国有资本金的资产评估增值1422012.84万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资产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算扣除折旧或进行费用摊销。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如果对企业重组改制时资产增值已经课税,重组后企业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或费用摊消额可以评估确认值为基础。反之,如果对企业重组改制时资产增值未予课税,则此后企业税前扣除折旧额或费用摊消额只能以重组前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显然,这后一种情况并非是一种免税待遇,而是一种递延纳税处理。在中国建设银行案例中,实际上获得了完全的免税处理,当时不纳税,事后也不发生递延纳税。而中远案例实际是将当时应纳的所得税转增了国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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