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0 六
——新《上市规则》印象
昨天,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这是《上市规则》1998年实施后,继2004年12月之后的第五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大致包括:
根据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明确了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机构和审核程序。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上述审核权,证监会不再承担相关审核职责。新《证券法》取消了证监会对证券上市的行政许可,将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上市的审核权界定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权,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也由交易所作出决定。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新《股票上市规则》还设专章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应当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规定了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元的上市条件。有评论认为3000万和5000万之间的差异是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空间。对于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的条件,除与新《证券法》等有冲突必须修改的内容外(例如,三年连续亏损暂停上市后如果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目前是直接退市,而根据新《证券法》则须等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看是否亏损再作决定),暂未对现行规定作实质性调整。(《证券法》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规则还明确,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其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对于可转债增加规范。规则中,对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列出以下条件:其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其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其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另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以及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等内容。
修订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强制加锁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公司章程关于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在相应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具体加锁和解锁办法,将另行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信息披露监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制度。
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相关内容。新规则强调,出现“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几种情况之一,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修订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拓展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畴。
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回购的实施程序、操作流程。除了在正式展开回购之前,规定上市公司要提交回购报告书及作出相关信息披露之外,新规则还特别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新规则还对回购预案和回购报告书的内容也作出了相关详细规定。
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增加了交易所主动发公告的规定,以强化监管效果。新《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八款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停牌制度再作完善。取消中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中规定上市公司只有于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时,其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应当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十点三十分复牌。新规则仅对涉及分红预案、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等临时公告进行停牌。同样受到简化的还有上市公司收购时的停牌等,《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停牌时间由一天缩短为1小时。原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需停牌一个小时的规定,修改为只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才需要停牌一个小时。
取消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的规定,改为及时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
对权证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项进行了相应说明。
设立了区别对待上市公司原有股东的机制。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特别处理取消两种情形。新规则取消了两种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一是“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二是“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此外,新规则把“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规定,修改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则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对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原则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分别披露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并分别统计两类股东的表决结果等。
对于申请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交易,要求由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请书、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持有人持股情况及股份托管情况说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持有人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说明、关于限售条件已解除的证明文件、上市交易提示公告等相关文件。经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交易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交易提示公告。
(欢迎交流与讨论,请发邮件:shenchunhui@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