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2 一
——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以定向增发居多
据今天出版的《证券时报》报道,近日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提速。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施行至5月21日,已有29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再融资计划。据不完全统计,已公布再融资预案的27家公司计划募集资金约235.14亿元(个人感觉记者统计的名单不一定完全准确)。
在这29家公司中,除G津滨仅公告有定向增发意向、海南航空为非G股公司外,其余公司均提出了具体的再融资预案。
在这29家公司中,23家选择了定向增发,占近80%。不包括海南航空和G津滨在内,21家公司定向增发的数量为37.56亿股。其中G综超已完成再融资,发行了4644万股,募集资金近6亿元。 G栖霞、G宏盛原计划公开增发,G锡业、G金山、G合力原计划发行可转债。值得注意的是,G宏盛曾在5月16日推出的定向增发预案中引入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制度)(参本笔记2006/05/16),而上周六公司宣布预案中取消超额配售选择权;同时,G宏盛将拟发行数量上限由6000万股提高至6900万股。
其它计划定向增发的公司还包括G中信、G苏宁、G恒丰、G丰原、G长力、G厦钨、G福星等。
除此以外,G申能、G宝胜和G承钒钛方案为公开增发;G天药、G华发、G招商局、G柳化为发转债;G唐钢为发分离交易的转债;G人福为配股。
海南航空的情况为:曾于2005年5月24日通过了《关于定向增发法人股相关事项的报告》,一年有效期即将结束。上周六,海南航空公告称,将定向增发不超过28亿股的法人股,其中外资法人股不超过15.45亿股。公司同时公告称将"争取在2006年6月30日前进入股改程序。"
——北新建材(000786) :控股股东送股 实际控制人送现金
今天,北新建材(000786)今天公告股改说明书。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共同做出对价安排。
公告披露,中国建材股份向流通A股股东安排4106万股对价,即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付1.8股对价;中国建材集团向流通A股股东安排6116万元现金对价,即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付2.681元现金。综合以上对价安排,以改革后公司股票理论价格3.83元/股折算,对价安排水平相当于流通A股股东每10股获付2.5股股份。
与上柴股份类似的是,北新建材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也是H股上市公司而且是上市公司唯一非流通股东。不同之处在于,上柴股份完全由实际控制人上海电气集团以现金支付对价,H股公司没有支付。
——两个历史上的反收购案例:华建电子协议收购济南百货、宁馨儿集团收购四砂股份
近日读到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课题组《中国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及其规制》一文提到了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两个反收购案例。
1、董事会决议反对收购:华建电子协议收购济南百货
2001年华建电子协议收购济南百货(600807)。2001年8月15日召开的董事会不顾股东济南市国资局出让股份的意愿,审议通过了不同意华建电子公司重组济南百货的决议.该决议认为华建电子公司不具备重组济南百货的实力。最后,董事会反收购成功。
目标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的兼并收购活动中是知情者,是股东的代理人,更是公司利益的维护者,基于对公司的忠实和社会责任,董事会有权利和义务采取适当的反收购措施。但正是因为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当董事会成员的自我利益与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不一致时,有时董事会成员会选择自我利益,从而在反收购中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所以董事会在收购与反收购过程的行为应受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约束。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董事会在收购与反收购中的禁止行为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除可以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或者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不得提议如下事项:
(一)发行股份;(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回购上市公司股份;(四)修改公司章程;(五)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但是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六)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但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
案例中济南百货董事会认为华建电子不具备收购的实力,反对华建电子入主,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
2、监事会及员工反对收购:宁馨儿集团收购四砂股份
1998年11月,艾史迪集团协议受让四砂股份(600783)34.48%的股份,成为四砂股份的控股方。1999年"宁馨儿集团"控股艾史迪集团从而间接控股四砂股份。1999年底,四砂股份、艾史迪集团和"宁馨儿集团"三方签定协议,艾史迪集团所欠四砂股份7655.7万元由"宁馨儿集团"于2000年3月底之前归还。但到2000年3月底,"宁馨儿集团"只归还2000多万元,尚欠5400多万元。于是四砂股份的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清理股东欠款。2000年6月25日的股东大会上,来自艾史迪集团的5名董事均未到场。由于"宁馨儿集团"不还欠款,四砂股份员工阻止来自"宁馨儿集团"和艾史迪集团的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上任。这场监事会和员工反对"宁馨儿集团"协议收购四砂股份的收购与反收购战持续了一年多,直到2001年中期山东省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入主四砂股份。
在本例中,新旧股东没有诚意清理债务,而上市公司董事会受新旧大股东控制,此时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理股东欠款,员工则采取强制措施不让来自大股东的董事会和管理层进驻公司。
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应当将核查报告,解决方案与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前款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拒不提出解决方案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采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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