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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31  

——天宇电气(000723):重大资产置换作为股改对价 资产置换为三方协议、内容详尽 托管竞争资产的采购与销售系统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昨天公告《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今天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将重大资产置换作为主要股改对价

[股改方案]
    1
重大资产置换:公司第一大股东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山西美锦焦化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与公司合法拥有的全部资产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由公司在《资产置换协议》中确定的交割日后一年内支付
    2
、股票对价:除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10股流通股送0.5
    3
追加对价安排: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公司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的目标,将向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13,935,834股并限追加一次。

[资产置换背景]

2004415日,美锦集团与许继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048月得到了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4929日,美锦集团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4150万股股权(占29.73%),成为第一大股东。
    
美锦集团拟将天宇电气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美锦集团赢利能力较强、能体现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优质焦炭资产进行置换,使上市公司成为以焦炭的生产和销售为主的能源类上市公司。本次资产置换中的置出资产,美锦集团委托天宇电气直接交付给许继集团。

[《资产置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交易所涉及标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价格差异的处理
    
本次置换按照下面公式及规定确定价格:
   
置入(置出)资产价格=置入(置出)资产基准价格+置入(置出)资产价格调整数

置入资产基准价格指《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置入资产的资产净值27642.58万元,置出资产基准价格指《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置出资产的资产净值27511.63万元;
   
置入( 置出)资产价格调整数=置入( 置出)资产于交割审计日的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值-置入( 置出)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值-置入( 置出)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日期间资产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折旧、摊销及其他差异。
    
在《资产置换协议》生效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以置换资产交割基准日为审计基准日,对双方的置换资产从200611日至交割基准日的期间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此产生的价格差异,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如置入资产价格高于置出资产的价格,其价格差异计作天宇电气对美锦集团的负债,美锦集团同意天宇电气在交割日后的一年内支付有关余额;天宇电气就支付有关余额不再向美锦集团支付利息
   
2如置出资产价格高于置入资产的价格,其价格差异计作美锦集团对天宇电气的负债,美锦集团应在交割日后的一个月内支付有关余额;美锦集团就支付有关余额不再向天宇电气支付利息
   
(二)本次置换资产交割的先决条件
    1
本公司和美锦集团、许继集团三方正式签署《资产置换协议》,并获得主管机关的所有必要的批准;
    2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置换;
    3
、美锦集团、许继集团的有权决策部门及天宇电气的董事会各自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置换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置换协议》及有关文件的签订;
    4
、天宇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置换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置换协议》及有关文件的签订;
   5
、天宇电气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天宇电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本次置换资产的交割程序
    1
、本次置换的交割日为在本资产置换协议确定的生效日后的第十日生效日是指本次置换资产交割所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交割审计日与交割日相同。
    2
、为履行本次置换资产交割相关的手续(特别是有关产权过户、审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协议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按照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签署具体的转让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本次置换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
    3
、确定天宇电气开始实际控制并取得该等置入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基于所有权而享有和承担的相关全部权利和义务并取得置入资产的所有文件、档案及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章程、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财务账册、业务资料、员工资料、客户及供应商资料及所有合同文件)之日为置入资产交接完毕。
   
置出资产之所有权全部转移至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且需办理产权过户或其他权利变更登记的法定手续完成时,视为置出资产交接或接收完毕。
   
(四)与置出资产相关的问题的处理
    1
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保证向美锦集团受让并全部接收置出资产,承担与该置出资产有关的权利义务,对全部负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债务、非银行债务、其他应付款、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欠缴税款、赔偿责任及可能发生的与该置出资产有关的其他债务等承担责任。
    2
、资产交接完成后,对于天宇电气资产置换时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对于因天宇电气资产置换交接日前的行为所发生的担保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劳动关系争议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或有负债,如相关权利人向天宇电气主张权利,许继集团自天宇电气履行该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天宇电气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天宇电气为其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天宇电气应自上述事项发生或天宇电气查清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许继集团,许继集团有权决定是否参与解决上述索赔事项或相关诉讼。
    3
、本协议确定的置出资产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随置出资产交付,由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处理相关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有关事宜。
    4
、本协议确定的置出资产所涉及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专业资质、专有技术、商号等无形资产,美锦集团及天宇电气同意一并随置出资产交付,并协助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办理相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五)置出资产中的债权债务及正在履行的合同的处理
    1
、置出资产中的债权,全部由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接。天宇电气已尽合理努力通知了相关债务人,置出资产转移给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后,天宇电气同意随时为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出具相关债权转移的通知文件或代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天宇电气承诺和保证:置出资产转移给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后,如有上述债务人主动向天宇电气偿还债务,天宇电气应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十日内向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完成支付
    2
、置出资产中的债务,全部由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接。
    
1)置出资产中所包含的银行债务,许继集团、天宇电气确认:置出资产中所包括的银行债务,已全部与相关债权银行进行了沟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取得上述60%债权转移同意文件;许继集团进一步承诺和保证:对于天宇电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不能取得《债权转移同意函》的银行债务,许继集团按上述债务数额借款给天宇电气偿还上述债务,将上述债务转化为天宇电气对许继集团的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解决该等债务以免除天宇电气对该等债务的偿还责任。许继集团在此承诺同意将上述债务一并转出天宇电气,以保证置出资产中银行债务转移的顺利完成。

2)置出资产中所包含的非银行债务,许继集团、天宇电气确认并保证:置出资产中所包括的非银行债务,已与主要债权人进行了沟通,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取得不少于全部非银行债务总额60%以上的债权转移同意文件;许继集团承诺和保证:对于天宇电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取得《债权转移同意函》的债务数额不能达到60%,许继集团按上述债务差额借款给天宇电气偿还上述债务,将上述债务转化为天宇电气对许继集团的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解决该等债务以免除天宇电气对该等债务的偿还责任。许继集团在此承诺同意上述债务一并转出天宇电气,以保证置出资产中非银行债务转移的顺利完成。
   
本次置出资产中遗留的其它或然债务由许继集团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置出资产中包含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的处理
    
1)置出资产中所包含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一并由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接。
    
2)许继集团、天宇电气确认并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置出资产中所包括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天宇电气已尽合理努力通知了合同、协议的相关方,并取得了部分相关方的《合同履行主体变更同意函》,上述合同、协议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许继集团进一步承诺和保证:置出资产交接后,如因天宇电气未取得《合同履行主体变更同意函》的合同相关方向天宇电气主张权利,许继集团协助天宇电气履行完成上述合同,对于履行上述合同中天宇电气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用等)及造成的天宇电气的损失,由许继集团全部承担,许继集团于上述事实发生之日十日内向天宇电气完成支付。因该等合同、协议形成或得到的利益、权益均为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享有。
    
(六)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之间资产变动的处理
    1
、置入资产
    
1)置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美锦集团均应妥善维护和正常经营置入资产,除正常经营过程中必须对置入资产进行交易或财产处置外,不得对置入资产作出其他处理;
    
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美锦集团需要就置入资产进行的任何交易或财产处置均需事先取得天宇电气的书面同意。
    
3)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对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并且经天宇电气的事先书面同意后发生的置入资产的非实质性变动,以置入资产交割日的审计结果为准,由天宇电气承继。
    2
、置出资产
    
1)置出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天宇电气均应妥善维护和正常经营置出资产,除正常经营过程中必须对置出资产进行交易或财产处置外,不得对置出资产作出其他处理;
    
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天宇电气需要就置出资产的实质性部分进行的任何重大交易或财产处置均需事先取得美锦集团、许继集团的书面同意。
    
3)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对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并且经美锦集团、许继集团的事先书面同意后发生的置出资产的非实质性变动,以置出资产交割日的结果为准,由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继。
    
(七)人员安置
    1
、置出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处理:
   
根据人随资产的原则,本协议确定的置出资产所涉及的人员由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随置出资产一并接收。于三方资产交接之日,天宇电气的全部职工签署与天宇电气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天宇电气现有全部职工所有经济及劳动人事关系转由许继集团负责。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于接收资产之日与上述人员依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签署相关的合同、协议,并由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负责有关人员的安置补偿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2
、本次资产置换是美锦集团将拥有的美锦焦化的权益性资产置入天宇电气,美锦焦化的法人地位保持不变,因此本次资产置换的置入方不存在人员安置的问题。
    [
同业竞争]
    
本次资产置换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美锦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美锦股份、美锦焦化等焦化类生产企业,各焦化生产企业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相同或类似。本公司的主要资产是美锦焦化90%的权益性资产。美锦焦化作为焦化生产企业,与美锦集团投资的其他焦化企业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同业竞争,美锦集团的最终目标是将上述关联性焦化资产全部注入本公司。但是由于本公司目前尚不具备收购上述企业的实力和能力,故本次资产置换后,在完全解决同业竞争的过渡期内,美锦集团与本公司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1
、根本措施
    
解决本公司同业竞争的根本措施是将美锦集团的其他焦化类资产全部纳入上市公司。为此,美锦集团承诺,从现在开始的两年内,一旦本公司具备了收购上述资产的实力和能力后,本公司具有向美锦集团收购上述资产的权利,其收购价格以市场公允价确定;美锦集团也承诺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以定向增发等可行方式,逐步将其余的焦化类资产注入本公司,以彻底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2
、过渡期措施
    
1将美锦集团剩余的全部焦化类资产的采购系统和销售系统托管

在最终解决同业竞争的过渡期内,美锦集团拟通过将剩余的全部焦化类资产的采购系统和销售系统交给美锦焦化托管的安排逐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以此保证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为此,美锦集团、美锦股份与美锦焦化已于200651日签署《托管协议》,对于美锦焦化与美锦集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1
)托管的范围、内容
    
由于美锦集团所有的焦化类资产的经营管理都是由美锦股份负责,因此,控制了美锦股份的采购和销售就是控制了美锦集团所有的焦化类资产进行生产的采购和销售。所以,过渡期间美锦焦化托管的范围就是美锦股份进行焦化生产的采购系统和销售系统,托管的内容就是这两个系统的业务工作、经营计划及人员管理,主要是合同印章、车皮计划、原煤供应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这样,美锦集团全部焦化类资产进行生产的采购和销售的计划制定、实施、调整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都由美锦焦化负责。
    2
)托管的原则
    
托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为此,采购系统的托管原则就是优先、优质、优价保证美锦焦化的原辅料供应,尽量让美锦焦化能够满负荷生产销售系统的托管原则就是将具有规模优势、需求平稳、回款及时的优势客户交由美锦焦化满足,争取美锦焦化产品不积压、不滞销
    3
采购系统托管的具体操作
    A
、各焦化生产部门向美锦焦化报送经美锦集团审批同意后的年度分月采购计划,在优先保证美锦焦化生产需求的前提下,由美锦焦化安排其他焦化部门的采购计划,与供应商谈判采购数量、供货时间等事项。
    B
、谈判完成后,美锦焦化向其他焦化部门提供合同样本和合同印章使用申请单,由其他焦化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后,由美锦焦化采购部以其他焦化部门名义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C
、合同签订后,各合同签署单位独立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4销售系统托管的具体操作
    A
、其他焦化部门向美锦焦化报送经集团审批同意的产品年度销售计划,在优先保证美锦焦化产品销售客户的前提下,由美锦焦化按其他焦化部门销售计划选择其产品的销售客户,与销售客户确定销售数量、产品价格等事项。
    B
、美锦焦化向其他焦化部门提供合同样本和合同印章使用申请单,由其他焦化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后,由美锦焦化销售部以其他焦化部门名义签订正式销售合同。
    C
、合同签订后,各合同签署单位独立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5
托管费的确定
    
根据既不损害美锦焦化利益又不向其输送利润的原则确定托管费的多少。按照所托管的焦炭生产能力进行测算,取费标准是每吨生产能力收取托管费1元,本年度托管费总额为230万元,两年内不变。
    6
合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其他焦化部门将合同专用章交由美锦焦化管理。签订购销合同时,优先满足美锦焦化需要后,由美锦焦化采购部、销售部经理代表其他焦化部门分别以其他焦化部门名义签订对外购买及销售合同。合同专用章按照以下原则使用:
    A
、美锦焦化提供的采购或销售信息,在满足美锦焦化自身需要后,由美锦焦化采购部、销售部经理分别按签订合同性质和内容填报印章使用申请审批单,报其他焦化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由美锦焦化代表其他焦化部门采购部或销售部签订、实施合同;
    B
、其他焦化部门提供的采购或销售信息,由其他焦化部门向美锦焦化采购部、销售部报送申请,经美锦焦化采购部或销售部审核同意,其他焦化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由美锦焦化负责完成合同签订事项。

托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原材料采购:美锦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230万吨焦炭生产能力的原料采购权托管给美锦焦化;美锦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保证所生产的原煤优先供应给美锦焦化,在满足美锦焦化的生产需求前不得对外销售原煤,同时原煤销售价格不高于同期对任何独立第三方销售相同品质原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
    2
产品销售:为保证美锦焦化产品优先销售,美锦集团及其子公司同意将其230万吨焦炭生产能力的产品销售权托管给美锦焦化;对于销售环节的车皮计划、运输及长短途铁运、汽车运送的计划安排、开票收款等均需由美锦焦化安排并优先保证美锦焦化产品销售的运输。合同专用印章统一交由美锦焦化管理。
    3
对于美锦焦化向美锦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原煤、精煤、辅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统一管理、安排的服务,美锦集团及其子公司同意每年向美锦焦化支付托管费用合计230万元,上述托管费用按季度平均支付
    
2相关股东承诺不再从事与美锦焦化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美锦集团做出如下承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本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存续期间,除现有生产能力外,不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开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本集团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确保本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其它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美锦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姚俊良承诺: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本人不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开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不投资设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性以及其他有利益冲突的法人。

 

——同洲电子:IPO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发布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2200万新股,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4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20%;网上发行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发行股票总量减去网下发行数量。

锁定期:股东袁明及其兄弟袁华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与《上市规则》的要求一致,即只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锁定三年,但第一家IPO中工国际则是所有股东则锁定三年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变更前后曾有股权转让,有风险投资机构引入,并发生纠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承认有利用委托合同规避原公司法发起人股份三年不得转让规定的情况)

 

——G万科(000002200002):修订后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批

今天,G万科A(000002)公布二零零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修订后的首期(2006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万科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为:万科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奖励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授权万科委托信托机构,在规定的期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万科流通A股,并在条件符合时过户给激励对象。该计划规定,以15%-30%的净利润增长率为提取百分比(最高30%)、以净利润净增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计提的激励基金不超过当年净利润的10%

修订后的计划一个变化是由激励对象授权万科委托信托机构,而最初公布的计划(2006/03/21)直接是公司委托信托机构,这被人批评有变相回购股票的嫌疑,有违《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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